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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中的民事风险解析

编辑:sx_liuy

2016-0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下面为大家介绍融资担保公司中的民事风险

融资担保公司中的民事风险

一、民事风险概述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民事风险主要是保证代偿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民事风险产生原因种类

使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保证代偿民事风险的原因很多,具体包括:

1、 证照不齐的风险;2、跨地区贷款担保的风险;3、零散设备抵押的风险;4、行政干预的风险;5、纯粹信用“互保”担保的风险;6、分公司担保贷款的风险;7、“急急忙忙”办理的风险;8、行业风险;9、无效担保存在的风险;10、未足够关注非财务因素的风险;11、无账或账务严重失真的企业担保的风险;12、“惯性”办理业务的风险;13、成立时间不久的企业的风险;14、对经营贸然转向企业的风险;15、企业发展多年,固定资产未增加企业的风险;16、“两头在外”企业担保的风险;17、带有黑道背景的企业担保的风险;18、“三外”企业担保的风险;19、主要利用外部资金经营的风险;20、忽视保后监管的风险;21、偏面追求量的风险;22、由银行直贷改为担保公司担保的风险;23、同一企业办理多笔担保贷款的风险;24、未充分关注关联方交易存在的风险。

三、民事风险产生原因分析

1、 证照不齐的风险

一般企业的贷款担保,需审查其营业所需的基本证件是否完备,如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以及是否按时进行年检。但对一些特殊行业还必须审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是否齐全,如建筑行业还应当具有项目开发设计的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规划证、安全生产生产许可证等;化工行业还必须具有环境保护许可证、安全生产生产许可证、危险品生产许可证等。企业经营是由多个政府部门分头管理(分别管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如果工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不齐备,即使公司也已经正常经营且没有什么安全问题,也最好不要提供贷款担保,这类客户面临的行政风险属于一种很大的潜在风险,如果出点事故,尽管可能事故本身与证照的有无并无关系,但最终的处理结果仍然很简单的归结为企业的问题,企业随时可能关闭,届时将无偿还能力来归还贷款。

2、跨地区贷款担保的风险

企业正常的贷款,一般采用就地原则,即在企业所在地的基本开户或一般结算户办理。因此,对于那些跨地区申请担保贷款的企业一定要慎重。该类企业要么是在当地银行的贷款额度已经满,无法取得新的融资规模;要么是在当地的经营有问题或是信用有问题。对于担保公司而言,其主要风险一方面是担保后监管不便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是对企业情况了解不够深而带来的风险。因此,担保公司对于这类企业进行考察时,不仅要仔细了解企业的行业状况情况、经营状况、以及企业经营班子的品质状况,更要深入了解其不在当地银行申请的深层次原因,因为当地银行对申请担保企业情况的了解往往比我们更深刻,在得出准确信息的前提下,决定最终是否予以办理。否则,发生逾期、代偿概率比在当地企业要高得多。

3、零散设备抵押的风险

目前银行均已基本上取消了设备抵押,主要原因是设备抵押基本上属于动产抵押的范围,不便于控制,也不利于最终的变现(很大程度上是动产抵押的实际变现的价值与市场价值悬殊较大,逾期代偿后的清偿后,可能得到的补偿非常有限)。但是,作为担保公司,因担保对象绝大多数情况都是银行不愿意直接予以贷款的企业,企业本身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与瑕疵,客户一般无法提供价值较高的不动产抵押物,难免会出现一些设备用于抵押物的现象。设备是企业得以有效运行的前提,从作为企业还款保证的角度出发,设备抵押亦不适为一个有效的抵押反担保措施。对于担保公司而言,设备抵押很大程度上是零星设备抵押带来的风险,这类设备从处理的角度来看,便于处置;但从管理的角度,不便于管理,很难保证其不被转移、毁损。所以,担保公司在设置反担保措施时,如果是设备抵押,尽量不要使用零星设备予以抵押,而应使用那些成套设备。同时用以抵押的设备,要根据其新旧程度、使用状况予以一定的折扣才可,如对高速使用的化工设备抵押打折程度则要更低一些,它们往往2-3年就需要进行大的维修,使用几年后的设备如果仍然以使用的方式存在,对生产企业而言,尚存在一定的价值;如果是公开出售、处置,设备的变现金额往往很低。

4、行政干预的风险

担保公司与其他经营实体一样,经营过程中最担心的不是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而是行政干预的风险,尤其是国有担保公司。因为,对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只要公司具体承办人以及经营层主要领导决策者道德上不存在瑕疵,凭着正常的工作能力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性,一般情况下,会识别出申请担保贷款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一定的风险防范措施。而行政干预的风险则是无法控制或是很难控制的,因为双方的利益出发点不一样,一方考虑的政治利益,另一方考虑的是经济利益。从目前担保公司发生逾期代偿的情况来看,行政干预产生的风险所占比例相对较大,涉及的金额和造成损失的金额一般也比较大。因此,如何有效的规避行政干预风险,是其得以长期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基础。对于行政风险最好的规避方法就是担保公司尽可能实现股权多元化,公司严格按照“职责分明、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运作,所有重大事项的决策最终决定权在于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以将公司的经营风险降到最低点。

5、纯粹信用“互保”担保的风险

“大户联保”贷款机制在一定时期曾为广大金融机构广为推广,但如今采用的并不是很多。 “大户联保”最大的缺点是它不符合“投资分散化”的理论,“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一旦它所处行业受到国际、国内大气候影响,所有风险便显示出来且更加明显。与金融机构不一样的是,担保机构所选择的客户群远远不如金融机构直接做的客户质量好,因此业务开展初期,适当的介入一些“大户联保”业务也是可以的。在进行“大户联保”时,首先应对所有互保户的担保规模承受能力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和发展潜力予以担保总额上的控制;其次,要与所有互保户签订互保协议,并要求其承诺在“互保”期限内,不得与其他金融机构发生信用关系,后者承诺更重要,这样便于控制所有互保户的整体贷款规模,从而降低担保公司的整体风险。对于那些不信守承诺的客户,要及时将其从“互保”户群中永远清理出去;最后,尽量让所有互保户提供一定价值的资产予以适当抵押,这样一方面对所有互保户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即使最后发生逾期代偿的情况,也可以尽可能挽回损失。

6、分公司担保贷款的风险

分公司作为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尽管也是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存在,可以独立作为经济实体从事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由于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并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最终的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因此,对于分公司提出担保贷款申请,我们务必注意其行为是否有总公司授权委托,是否有公司授权委托书、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决议书等法律文件。

7、“急急忙忙”办理的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于担保公司内部。有的业务仅凭别人的介绍或自己对企业以往的印象不错,不经过深入调查,便贸然的同意办理担保贷款,这样做风险比较大,很容易将担保公司带入诉讼的旋涡。根据我国权威机构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仅为3-5年。也就是说,这个企业今天发展良好,不代表明天依然不错;如果不能在发展中不断加强内部管理以及适销对路产品的开发、研制,再好的企业也可能被淘汰。所以,我们担保公司在业务调查时,无论是新业务还是以前经常办理的老的业务,均应本着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一丝不苟地做好业务前期调查、了解工作,且必须遵循着“时间服从于质量”的原则,切不可“急急忙忙”地办理业务,以将风险尽可能的控制在源头。

8、行业风险

对于每一笔担保业务的办理,仅仅考虑当前风险远远不够,还必须结合国家的宏观政策以及国际行情等有关情况予以判断。如果国家对于该行业持限制、不鼓励发展的政策,那么该来企业的行业风险将非常高,而且这种风险纯粹受国家的宏观政策影响,无论是生产经营的企业,还是作为担保公司均无法掌控其相关的风险。鉴于此,对于此类行业,担保公司不宜介入;反之,对于那些受国家宏观政策鼓励、支持的企业或那些高新技术产业,则有着更大的发展空间,而这类企业也正是我们担保公司所要积极扶持、参与的对象。

9、无效担保存在的风险

根据《担保法》第37条及其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些财产不得抵押,如国家机关的财产;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实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土地所有权;以法定程序被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土地不得转让、转租、抵押;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前6个月,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法院监管的财产。同时《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因此,担保公司为贷款担保而设置反担保措施时必须严格注意上述规定,否则一旦发生逾期代偿时,自身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证,从而给公司带来损失和风险。

10、未足够关注非财务因素的风险

许多初涉担保公司业务的人员,在进行业务调查时,往往过分依赖申请担保单位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账薄的有关数字进行分析。这是了解一个单位的前提与基础,但不能纯粹依赖它,因为会计报表分析的最大局限性是它不能解决会计报表的真实性问题,更何况在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初级阶段,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有效性本身也是值得怀疑的。一个单位往往会有几套报表,给税务局的是“诉苦表”、“亏损表”;给银行的是“报喜表”、“盈利表”,给担保公司提供的又是哪套呢,我们不得而知。因此,作为担保公司在进行业务调查时,不仅要调查企业的财务报表,对一些涉及非财务因素的东西也要同样予以关注。具体如单位主要负责人诚信情况、经营层的知识水平、年龄结构、对本行业的了解熟悉程度、员工的精神风貌、与本单位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的实力、诚信情况以及本单位的主要销售客户的实力、诚信情况等,这些对我们全面的了解一个企业的真实情况将会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11、无账或账务严重失真的企业担保的风险

在我国目前经济环境以及纳税环境不是很好的大气候下,无账或账务严重失真的企业还不少,尤其是在民营企业的初级阶段,有的一个企业几套账的现象大量存在,而这类企业很多也是担保公司所面临的担保对象之一。对这类企业,在能通过其他非常规的途径对其相关的经营情况得到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如果有足值的抵押物,可以适当的介入一些,但不宜太大;反之则最好不要介入,这类企业的风险很大,尤其是纳税风险,典型的江苏铁本钢铁有限有限公司的“铁本”事件。曾经是中国民营钢铁行业一面旗帜的江苏铁本钢铁有限有限公司,因为偷税、漏税,在很短的时间内导致破产,法人代表也锒铛入狱,如果是信用担保,那还谈什么偿还能力。

12、“惯性”办理业务的风险

“惯性”办理业务主要是针对担保公司内部管理而言,即对一家企业多年多次申请贷款担保,均由担保公司一个人长期主办,而未进行岗位轮换可能产生的风险。一个人对同样一件事情长期办理,很容易产生一种惯性思维。对个人而言,可能产生积极的影响,也可能产生不利的影响。积极的方面是对事情本身的熟练程度将可能会更加熟悉;不利的一面是可能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缺少应有的职业谨慎,对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未能予以足够的关注。对单位而言,从内部管理的角度,不利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有效控制。因此,担保公司应每隔一定时期,对公司业务的承办人予以轮换,以从不同的角度,对申请担保单位的风险进行控制,从而降低担保公司的风险,提高担保公司的担保质量。

13、成立时间不久的企业担保的风险

对于刚成立时间不久的企业,由于对产品的市场趋向很难定性,以及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技术不稳定性等因素的影响,故其担保的风险相对较大。对于这类企业,有的尽管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设备等用于抵押,担保公司最好也不要介入。如果要介入,最好也要待企业生产经营半年以上,有了相对稳定的销售市场以及可观的现金流之后,再考虑适当的介入,风险相对会低一些。

14、经营贸然转向企业担保的风险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的失败,更多的是管理上、投资上的失败,尤其是新上投资项目的失败,不仅新投资项目陷入大量资金,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周转,而且将自己原来经营不错的行业也拖垮。因此,对于担保公司而言,对那些贸然转向其他行业的企业应予以特别关注,尤其是对转向与原来经营情况相差比较大的行业。该类企业的风险相对较高,稍不留神,将可能将担保公司拖入诉讼的漩涡中。如果按照该企业目前正常的流动资金周转需要,已有的贷款规模已经足以满足,那么对于其新申请的贷款规模,即使反担保措施比较充分,担保公司最好也不要介入。其相关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由其自行承担,待其新项目投产稳定经营之后,结合原行业和新投资项目的实际经营情况,予以重新考虑是否提供新的融资担保。

15、企业发展多年,固定资产未增加企业担保的风险

正常情况下,一个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除了经营规模、生产能力扩大,企业的固定资产一般也会呈一定比例的发展。因为无论是企业的应收账款还是存货,均是流动资产的范畴,其可控性与固定资产相比均比较差。所以,相对于这类企业申请贷款担保,如果不能提供一定数量的不动产予以抵押,即使现在的经营规模、形势均比较好,对其贷款担保也要慎重,这类企业一旦出现问题,其风险相对较高,很难予以控制。对于这类企业贷款担保不是不可以做,但贷款担保的规模一定要持有谨慎性的控制。

16、“两头在外”企业担保的风险

所谓 “两头在外企业”是指一个企业在本地有企业,在外地同样也有关联企业。企业利用本地企业为融资平台进行融资,所融资的资金主要用于外地企业使用,回笼的资金也在外地企业的账务上。对于这类企业的担保风险,担保公司很难予以控制。一旦出现风险,可能产生损失的概率很大。因此,对于这类企业担保,担保公司一定要慎重,对于其外地企业的经营情况也应仅仅作为本地企业融资的参考,而不能作为主要依据予以参考,重点还是以本地的经营规模、现金流量等相关情况作为决定是否予以担保的重要条件。

17、带有黑道背景的企业担保的风险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不少行业尽管利润可观,但并不是一般人都可以经营的行业,有的往往具有黑道背景的人才可以经营,如回填土、采石场等行业,当然这也只是个别现象。从担保公司实际业务开展的情况来看,这类企业一旦发生逾期、代偿,清偿的难度很大。有时尽管抵押物也很充分,但执行起来非常难,甚至可能出项抵押物经过几轮拍卖,均无法拍卖出去的现象(不是抵押物价值卖价高的缘故,多数是因为黑道势力的干预,使得无人敢认购抵押物)。因此对于这类企业,一般情况下,无论其经营情况及反担保措施如何充分,担保公司最好也不要介入,尽可能的将风险控制在源头,以减少日后的麻烦。

18、“三外”企业担保的风险

所谓“三外”企业担保的风险,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外地人,企业的供货商、销售客户也是外地的企业,这类企业多属于贸易性公司,一般情况下属于其自有的不动产不是很多。因此,对于这类企业贷款担保的风险相对比较高,一旦发生逾期、代偿,进行追偿的难度相对较大,有可能一夜之间消失得无影无踪。所以,对于这类企业的贷款担保,担保公司必须要予以慎重。首先应了解其以往贷款的规模、贷款方式信用情况和主要负责人的信用以及有无不良嗜好;其次,要了解该企业最近几年整体经营情况,尤其目前经营情况和国家对该类行业的宏观产业政策情况支持情况;同时要尽可能的了解与企业发生额比较大的客户是否是关联企业,如有,应以经过内部抵消后的相关财务数字作为衡量经营业绩、资产质量状况的依据;最后,在反担保措施的设置上应予以夯实,如果是信用担担,应对担保单位的情况予以足够的了解,其究竟有否担保能力;如果是不动产或其他资产抵押,应对资产的价值要进行详细的核实,究竟是否足值,当然介于担保公司业务本身的特殊性,对于相关抵押的资产不一定非要按银行那样进行一定的打折计算,但至少其未经过打折前的原值要与担保贷款规模予以匹配。其实,最终的资产抵押,也并非是一定要处置其资产,只是对贷款人一定的震慑作用,让其感受到违规成本可能要付出的代价究竟是否值得,这才是关键所在。

19、主要利用外部资金经营的风险

作为一个企业的发展肯定离不开外部资金的支持,如金融机构的扶持、民间借贷行为,这是一个很正常的现象。但如果一个企业的经营绝大多数资金是利用外部资金,尤其是商贸企业,这样企业的财务风险很大,遇到好的行情,赚的钱绝大多数属于借款的企业;反之,则大量的风险为提供资金的融机构、个人和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因此,对于这类企业,担保公司应予以特别关注,究竟对其可以提供多少的担保贷款以及相应的反担保措施设置问题。但一般情况,不宜介入额度较大的贷款担保。

20、忽视保后监管的风险

担保公司的工作如同农民种地一样,不仅要将种子种下去,而且要注意以后的施肥、拔草等,才能会有好的收获。因此,对于担保公司而言,事前的调查固然很重要,但事后的跟踪监管更为重要,因为企业的形势总是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如果我们不能进行有效的事后跟踪监管,待企业风险已经产生了,再去想补救措施,那就晚了。因此任何担保公司都必须把保后监管工作当成一项重要的事项来抓,要有专人负责,且将每次监管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及时研究对策。

21、偏面追求量的风险

众所周知,纯粹以担保业务为主担保公司的收益主要来自于三大块,首先是担保收入,应该是担保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这与公司担保业务规模的大小直接挂钩,一般情况下是呈正比例关系,因此,在许多担保公司看来,业务规模的大小似乎成了衡量其经营水平的高低;其次,是存款利息收入,主要与公司的资金量的大小有一定的关系;最后,主要是财政补贴收入,一般在收入中比例不是太大,但所需成本不大。担保公司本身固有的属性就是一种高风险行业,所以如果我们不能有效的把握风险,而偏面的追求量的扩大,其实风险是很高的,担保费那种有限的收入是难以支撑高风险的。因此,担保公司在业务的开展过程中不要偏面的追求量的扩大,而应有效的把握风险,提高担保质量,从而赢得协作银行的认可,扩大与金融机构的协作力度、空间,为更好的筛选优质客户做准备。同时利用对担保客户的熟悉情况的便利,适当地做些投资项目,以获取一些高额利润,来稀释担保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从而保证担保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快速地发展下去。

22、由银行直贷改为担保公司担保的风险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银行转嫁担保公司的风险的方法就是将原来由银行直贷的项目改为由担保公司担保或是将直贷的额度降到抵押物打折后的最低点,从而顺利地将企业的风险转嫁给担保公司。因此,对于原来银行直贷的客户转为担保公司担保的企业调查一定要更加详细、全面,一方要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行业风险进行充分的了解,另一方面要仔细了解银行之所以不进行直贷的原因,究竟是银行内部管理政策上因素的影响,还是觉得企业贷款有风险而想转嫁风险的因素。当然,最终还是由担保公司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及风险控制情况来决定是否予以担保。这类公司,一般有比较充实的反担保措施,如果不是行业的整体滑坡或是管理不善等因素的影响,对于担保公司而言,还应算是不错的客户,担保公司可以适当地介入,当然量不宜太大,且相应的反担保措施设置必须充分,应有充实的易于表现的抵押物。反之,最好不要介入。

23、同一企业办理多笔担保贷款的风险

按担保行业一般操作标准,一个企业担保贷款规模应在贷款企业一个月或一个半月左右的经营活动现金为宜。因此,对一个企业贷款担保规模过上述标准的,究竟是采用分期担保,还是集中在少数的几笔,一直是业内人士探讨的焦点。有的人认为分期担保,可以减轻企业的还款压力;有的认为,集中在少数的一、两笔比较好,这样可以便于担保公司掌握主动权,而不至于贷款企业经营情况不好时,担保公司想压缩担保规模无法予以压缩,担心因为前面的压缩导致下面的几笔贷款无法偿还,从而限于被动状态。对此应倾向于后者,从实际工作的经验来看,因为想压缩贷款企业一笔贷款,而导致后面几笔担保贷款规模无法偿还的现象也比较多。其实,对一个企业的担保贷款规模,作为担保公司应以总额控制为宜。对那些担保贷款规模明显超过经营规模的企业,担保公司最好不要介入。因此,担保公司对一个企业的担保贷款笔数不宜超过2笔,且总额不宜贷款企业的总体经营规模。

24、未充分关注关联方交易存在的风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交易披露》(第36号具体准则)的规定: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与公司构成关联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有子公司、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关键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在实际生活中,利用关联企业进行逃避税收,或是提供虚假交易的行为大有存在,尤其那些上市公司。因此,作为担保公司在对一个企业进行担保贷款项目审查时,应特别关注其关联企业的情况,尤其是那些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应编制相关的合并报表,将属于内部交易的相关业务予以抵消,从而准确地反映出企业的整体资产、负债(尤其是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规模情况)、以及经常规模、成果情况,现金流量情况,为最终确定该企业可以提供的担保规模提供有效的证据,进一步降低公司的担保风险。

四、结语

诚然,给担保公司造成民事代偿损失的风险原因远不止这些,这具体应与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行业本身情况、普遍的诚信水平以及担保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等结合起来进行判断。但我们也相信,只要我们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努力不断探索、研究、总结,不少风险我们还是可以防范、避免的。因此,如何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尽可能的将风险化减到最低点,这是我们所有担保公司努力、追求的目标与方向,也是所有担保公司发展壮大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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