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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并购案例:ST九龙(海航集团等VS李勤夫)

编辑:sx_liuy

2016-09-18

海航置业、上海大新华实业、海航集团三家企业)向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购买股份,合计占九龙山总股份的27.63%,下面为大家介绍反并购案例:ST九龙(海航集团等VS李勤夫)。

反并购案例:ST九龙(海航集团等VS李勤夫)

简介

海航置业、上海大新华实业、海航集团三家企业(以下简称“海航系”)向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山”)原股东购买股份,合计占九龙山总股份的27.63%,并于2011年3月7日过户登记成为第一大股东。但随后原股东“平湖九龙山公司”向海航系三家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以股权纠纷提起诉讼,申请冻结海航系所持九龙山股份(此后由法院完成诉前保全手续),海航系随后提起反诉,向法院请求原股东“平湖九龙山”支付违约金500万元,以及赔偿费2.3亿元人 民币,法院对上述案件均做出判决。2011年至2012年间海航系多次向九龙山董事会提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均遭拒绝,遂于2012年12月5日公告由股东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罢免九龙山现任董事会并选举新一届董事会。上述提案得到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罢免原董事会、选 举新一届董事会,但九龙山原董事会拒绝承认该项决议。自此,九龙山出现“双头”董事会现象,并收到上海证监局监管措施决定书。

分析

与其他案例不同,本案主要争夺的是实际控制权即董事席位。由于股权价款存在争议,为了争夺实际控制权,由李勤夫控制的股东“平湖九龙山公司”向法院提请股权诉讼并要求诉前冻结争议股权。由于争议股权被诉前程序冻结,尽管已登记为第一大股东,公司拒绝海航系改选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的要求,九龙山9位董事名额中,“海航系”只有一董事与独立董事,无法取得实际控制权,最终形成了双头董事会的局面。(法律争议焦点:若股权被诉前冻结,股东财产权利被冻结,但其是否随之丧失选 举董事的权利,法院对此尚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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