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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监管细则 划定13条红线

编辑:sx_liuy

2016-09-19

银监会在网贷行业新规的发布会上指出,下一步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下面为大家介绍网贷监管细则划定13条红线。

网贷监管细则 划定13条红线

银监会在网贷行业新规的发布会上指出,下一步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以此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银监会今日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共计八章四十七条。

要求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禁止网贷机构发售金融理财产品;规定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要求银行金融机构对网贷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将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等配套制度。

与此同时,《办法》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单一自然人在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20万元,单一自然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同一个企业组织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500万。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此前有多位业内人士的证实,银监会曾向各家银行下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峰表示,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的发布稿有三大区别:

第一,正式发布稿进一步明确了网贷机构的监管体制安排适度监管协同监管的理念,中央部门和地方机构双负责,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管部门负责、机构监管、备案登机风险防范。

第二,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信息中介机构。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许设立资金池;小额分散的金融模式、客户定位,主要为传统金融机构满足不来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网络借贷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线上,线下不得从事营销活动和虚假宣传;第四,充分利用技术手段,资产端资金段合理定价;网贷机构应该坚持专业化经营。

第三,互联网金融协会中的网贷专业委员会就是网贷的专业自律组织。

办法也划定了13条红线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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