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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

编辑:sx_gongy

2017-06-06

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的通知。自查范围包括,自查主体为所有按照规定应向保监会报送偿付能力报告的保险机构,开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数据

自查范围为2016年四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下面是通知全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强监管、补短板、治乱象、防风险,维护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保监发〔2017〕40号)要求,中国保监会决定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开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数据

一、目的意义

通过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核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着力整治数据造假、数据错误、不按规定报送数据等问题,强化监管制度的刚性约束,推动保险公司增强合法合规意识,提升管理水平,提高数据报送质量,夯实行业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基础。

二、自查范围

自查主体为所有按照规定应向保监会报送偿付能力报告的保险机构,自查范围为2016年四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三、自查内容(一)资产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金融资产重分类情况,重分类的依据是否充分;

2.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依据是否充分;通过证券市场收购的上市公司股票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权益法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3.非标金融资产(如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的会计分类是否合规;采用公允价值核算的非标金融资产,其估值模型、参数是否合理;

4.其他金融资产的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5.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计量模式的选择和评估增值的确定是否经过董事会审议;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增值是否合理、准确。

(二)准备金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预期未来现金流出是否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必需的、全部的、合理的现金流出;预期未来现金流入是否为承担保险合同相关义务而获得的现金流入;

2.保险合同非保证利益现金流预测是否符合规定,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预期未来现金流是否包含归属于保单持有人的全部利益,是否予以足额体现且不低于规定的下限;

关于开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数据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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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金融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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