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商学管理 > 金融理财

重视调解工作 依法合规管理

编辑:sx_gongy

2017-04-17

在工作实践中,从事保险业务的律师往往会遇到一些保险理赔纠纷案件,如何看待保险公司的诉讼环境?保险公司需要从哪些方面规范管理,尽量减少纠纷?重视调解工作

记者采访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席律师顾问团代表、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贾辉,请他谈谈工作中的体会和对保险公司的建议。

《中国保险报》:你认为保险公司产生理赔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贾辉:保险理赔纠纷主要指发生在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之间就是否应予保险赔付存在分歧而引发的保险纠纷。据统计,2016年10月,保险消费者在中国保监会机关及各保监局有效投诉涉及财产险的共有1143件,其中理赔纠纷859件,集中反映了在车险理赔环节,对定损金额、核赔金额、理赔时效等问题不满。同期,保险消费者有效投诉涉及人身险的共有1125件。其中理赔纠纷341件,主要反映对理赔时效、理赔金额、保单责任认定等不满。

就我们所接触到的保险理赔纠纷常见的事由包括:(1)出险事宜未落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例如,在出行险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驾驶运营车辆出险,然而根据保险条款,只有驾驶非运营车辆才落入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由此拒赔;(2)出险事宜落入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例如,出行险合同约定证驾不符为免责事由之一,在出险时,发现被保险人不具备驾出险车辆所需要的驾驶执照,保险公司据此拒赔;(3)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例如,在重大疾病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材料时发现投保人在投保时已经被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然,但是根据保单显示,在投保时,投保人对所患疾病均回答无,没有履行依照《保险法》所要求的如实告知而遭到保险公司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

应当认识到保险对于很多消费者而言是建立在复杂保险合同条款基础上的一种金融服务。保险合同往往由很多冗长难懂的条款组成,尤其是其中的“免责条款”,对于其效力、适用及提示义务的履行等,成为司法实践中近九成案件的争议焦点。免责条款指的是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通常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排除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范围;(2)限制保险责任所覆盖的风险范围;(3)限制保险责任的金额;(4)限制保险责任期间。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明确标明的免责条款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必须向投保人予以提示或明确说明,否则不产生效力。另外,《保险法》第十九条也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上述法规是有关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最核心的两条法规,也是保险合同理赔纠纷经常涉及的法律条款。

关于重视调解工作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大家了解了吗?

了解更多关于金融理财的知识,请关注精品学习网金融理财—保险理财栏目。

及时了解更多关于金融理财的知识,请关注精品学习网金融理财栏目。

标签:金融理财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