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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知识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来源:51edu精品学习网 编辑:sx_zhanglz

2017-10-02

在备考方面同学们应该掌握学习重点,并熟知技巧,我们才会有夺取胜利的资本,个人所得税知识点:利息踏踏实实来复习,希望大家能予以参考和借鉴~

(一)基本规定

1. 征税范围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免税的利息

①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

②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税率为20%

3.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20%=每次收入额x20%

【案例】张某2016年11月份从某非上市公司取得红利5000元,为此支付交通费50元、银行手续费1元。

【解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x20%=1000(元)。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解释1】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范围。

【解释2】最重要的是房屋的租赁。个人出租房屋涉及到多个税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租赁房屋涉及到的税种

(以租抵价)

1.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解释】全部购房款=实际付购房款+少支出价款(实质租金)

2.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范围。

在确定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受益原则纳税)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一般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基本规定是收入全额计税。

(2)特殊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负为5%)。

【案例】张先生为自由职业者,2016年8月取得如下所得:

(1)从A上市公司取得股息所得16000元,张先生已持有该股票5个月,后该股票于2016年9月转让,张先生实际持股时间为6个月;

(2)从B非上市公司取得股息所得7000元;

(3)兑现8月10日到期的1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1500元。

【解析】(1)从A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6000x50%x20%=1600(元);

(2)从B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000x20%=1400(元);

(3)取得的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练习题

1.以下按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

A.个人对外借款取得的利息

B.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购买住房

C.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购买汽车

D.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2.个人取得下列收入,按“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 )。

A、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B、教育储蓄存款利息

C、国债利息

D、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

3.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B.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C.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D.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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