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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如何加收利息呢?

来源:51edu精品学习网 编辑:sx_zhanglz

2017-09-30

会计复习需要注意的考点很多,但是复习起来仍然有一定的难度,为了帮助大家在有效的时间内掌握更多的知识点,小编特意为大家整理了特别纳税调整的内容,希望能助力广大考生备考一臂之力~

问: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除补征税款外,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收利息。加收利息后,还要不要加收滞纳金?怎么计算加收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特别纳税调整主要讲的是对于居民企业的管理,也就是这个企业要不要征税是确定的,关键是要征多少的问题。对非居民企业这一块呢,它的管理重点实际上是两块,一块是我们有没有权力征税,对非居民企业征税肯定有一个限制,第二个是按什么税率来征税,因为不同的非居民企业不同的所得形式它的税率是不一样的。所以这两块内容他们不一样,但是他们有一个共同点,都涉及到跨境的税收。

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案例讲解~

例如:2008年的查补税款在2010年6月1日缴纳。

欠税时间满一年,则应该按2008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加5%折算成日利率,然后从2009年6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天数,然后计算应该缴纳的加收利息。

如果2008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是2%,则应该按7%作为加收利息率,然后除以365计算日利息率,然后按欠缴的税款乘以滞纳天数和日利息率计算加收利息。

~相关了解~

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中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不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的避税行为。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税务机关根据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如果相关避税行为被追溯至2008年之前,则应按有关规定,仅要求企业按规定的期限缴清税款,不加计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这意味着如果存在少缴纳税款,拖欠税款的时间应从次年6月1日起计算。故特别纳税调整利息计算的起止日期应为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

另外,企业在税务机关下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后预缴税款的,由于不再占用国家资金,应自预缴之日起停止计算利息。具体操作时,如果企业在税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决定前预缴税款的,收到调整补税通知书后,应按照应补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先后顺序确定其已预缴税款的所属年度,以预缴入库日为截止日,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利息额。

~练习题+解析~

1.2012年9月某化肥厂购进一台污水处理设备并投入使用(该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列举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设备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该厂可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万元。

A.10B.11.7

C.100D.117

【答案】A

【解析】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设备的,该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该厂可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100x10%=10(万元)。

2.下列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中,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是()。

A.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B.国际金融组织向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C.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D.外国企业向居民企业提供专利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答案】D

【解析】选项D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收入全额征税。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以下所得中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A.林场销售原木的所得

B.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C.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D.销售水产品的渔场

E.销售安全生产设备的所得

【答案】ABCD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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