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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福利涉及的纳税调整

编辑:sx_zhanglz

2017-09-18

非货币性福利主要涉及的税种可能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另外也可能涉及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不仅要做好备考的工作,还要加油复习啊~

(一)非货币性福利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1、自产、委托加工商品用于非货币性福利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注意,此处视同销售仅包括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不包括外购的。

对于视同销售的计税价格要求是市价或组税价格,会计准则要求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二者在说法有差异,实际上二者并无差异。

2、外购商品用于非货币性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的则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

3、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或劳务,以提供补贴的形式出售给职工

由于该形式的销售不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的,因此需要调整为按照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二)非货币性福利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与纳税调整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明确了非货币性福利是要视同销售的,与会计上规定基本一致,一般不会产生税会差异。

2、《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此条是2016年新规定,2016年度所得税汇算应特别注意)。

在会计实务中,对于企业自制的资产用作非货币性福利,一般都会以公允价值作为销售处理处理,不会产生税会差异。

对于外购的资产用于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由于增值税规定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会计处理一般都是按流转税规定进行了处理的。因此,由于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差异而带来了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差异。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按移送资产时的公允价值调增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如果公允价值与购入价没有差异则不影响纳税所得额,如果公允价值与购入价有差异则影响纳税所得额。无论是否有差异,在所得税申报时都需要做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通过视同销售收入调整增大了销售收入,而加大了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计算基数,对企业还是有利的。

对于外购的资产以非公允价值(提供补贴)的形式出售给职工,增值税上还是会按公允价值计提销项税额,会计上也会计算收入,因此在提供补贴的情况下向员工出售公司资产不会产生税会差异。

~~~练习题~~~

1. 非货币性福利,不包括( )。

A、 节日发放大米

B、 低于市场价格的住房

C、 班车

D、 工会经费

2. 以下各项中,不属于职工薪酬中的“职工”的是( )。

A、 临时工

B、 独立董事

C、 兼职财务人员

D、 为企业提供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

3.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期间,以职工( )为依据进行计算。

A、 预计负债

B、 工资

C、 其他应付款

D、 应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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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管理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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