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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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合并是指基于各个诉的主体或内容上的联系,把几个诉合并在一起共同审理和解决。当事人是多数(3人以上)的诉或诉讼标的是多数的诉,都叫作诉的合并。

什么是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是指基于各个诉的主体或内容上的联系,把几个诉合并在一起共同审理和解决。当事人是多数(3人以上)的诉或诉讼标的是多数的诉,都叫作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的条件[1]

1.拟合并的几个诉必须存在牵连关系,也即各诉的相关要素存在联系,包括诉的主体牵连和诉的客体牵连,这是诉的合并的本质要件。

2.拟合并的几个诉应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不能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3.诉的合并审理能够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由于合并审理的诉具有相对独立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分别情况作出判决。如果诉的合并会导致诉讼更加复杂,不符合诉的合并目的,则不应合并。

诉的合并的情形[1]

1.诉的主体合并。诉的主体合并,又称诉讼当事人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将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的案件,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法典上的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最典型的诉的主体的合并。

2.诉的客体合并。诉的客体合并,又称诉的标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将几个独立而又存在牵连关系的诉讼标的,合并于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如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的几个独立之诉的合并。

3.诉的混合合并。诉的混合合并,即诉的主体与客体的共同合并,是指人民法院将数个诉讼主体的相互间存在牵连的数个独立的诉,合并于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的情形。这类诉的合并,如普通的共同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参加之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的价值[2]

1.公正的价值。诉讼中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诉的合并可以使当事人对于在事实和法律上有牵连关系的诉一起提出,这样就可以使法官在审判时把前后关联的证据和事实进行查明,有利于实体公正实现。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之诉为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使得对诉讼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参与诉讼的权利,对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进行主张,对不利的证据进行反驳,从而体现诉的合并之公正价值。

2.效率价值。诉的合并是将几个独立的诉合并到一个程序内审理并解决的制度,可以节省大量的诉讼成本,有利于减少诉讼拖延,实现诉讼效率提高。

诉的合并的种类[2]

诉的合并可以分为单数主体诉的合并、复数主体诉的合并两大类。单数主体诉的合并包括:单纯诉的合并、诉的预备合并、诉的追加;复数主体诉的合并包括普通的共同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之诉、反诉。

(一)单纯诉的合并

单纯诉的合并,是指在一个诉讼程序内同一原告对于同一被告提出数个独立的诉,要求法院就各诉作出判决的情形。当事人所提出的每个诉,都有一个独立的诉讼标的,而每个诉讼标的都以不同的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为区分的标准。所以单纯诉的合并中就有数个不同目的的诉讼请求和不同的诉讼理由,也就是说,具有数个目的不一样的诉讼标的。如当事人依据买卖合同请求给付价款的诉、依据租赁合同要求移转房屋占有的诉。单纯诉的合并是指诉讼标的的合并,单有数个不同请求不构成单纯诉的合并。如依据借款合同要求支付借款和利息,虽然有两个请求,但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而发生,只有一个诉讼理由,所以只有一个诉讼标的,不发生诉的合并。

单纯诉的合并提起要求符合诉的合并的条件,是否符合诉的合并条件由法院依职权查明,由法院决定是否合并审理。法院查明不符合诉的合并条件的,各诉并不消灭,而是仍然可以独立地分别提出。对单纯诉的合并的审理,法院可以对各诉作出同一判决,也可以分别作出判决。法院作出同一判决的,当事人如果就其中一个沂的判决内容不服提出上诉的,该上诉对全案发生阻断效力的效果。

(二)诉的预备合并

诉的预备合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一个在先之诉,为预防在先之诉无理由时而向法院提出一个在后之诉,当法院认为在先顺序的诉无理时,由法院就后位之诉再进行审理,而当在先之诉有理由时,在后J顷序的诉自然消灭的情况。如当事人基于买卖合同请求对方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但虑及合同可能无效,因此又主张如果合同无效则请求对方当事人返还价款。当在先之诉有理由并获法院支持,则在后之诉就自然消灭。当在先之诉没有理由,当事人的请求不能实现时,法院就应当对在后之诉进行审理。以前案为例,如果当事人请求交付标的物之诉获得胜诉,则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对方当事人返还价款的预备之诉就自然解除;如果当事人的在先之诉无理由或不合法时,则法院就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预备之诉即返还价款之诉进行审理。

(三)诉的追加

诉的追加,是指当事人起诉后,向对方当事人在同一程序中又提出一个新的诉,人民法院将新提出的诉与原来的诉进行合并审理的情况。诉的追加与单纯的诉的合并在原理上并无不同,只是发生的程序阶段不同而已。相对而言,诉的追加因发生在程序启动之后,对对方当事人而言于程序利益上不公平,使对方当事人失去及时答辩机会,易导致突然袭击。因此有必要从程序上对诉的追加进行必要的限制,亦即诉的追加应符合以下条件:

1.追加的诉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这样可以使人民法院在开庭前进行争点整理,固定诉讼请求,提高诉讼效率,也有利于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使对方当事人能拥有充分的准备答辩时间。

2.诉的追加不违背诉的合并要件,追加的诉要有合并的必要性。

(四)普通的共同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诉讼标的为同种类,各诉讼原告与被告之间有不同的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是诉讼标的为多数的诉的合并,普通共同诉讼也属于当事人合并的情形,只是当事人合并是因为诉讼标的合并而导致的结果。

(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之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制度设计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双方进行诉讼欺诈,以保护案外第三人利益,允许对案件诉讼标的有利益的第三人拥有利用正当程序进行主张的机会,以防法院生效判决的侵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之诉是诉讼合并的重要类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可以向本诉原告和被告共同提出一个诉讼请求,也可以分别向本诉原告和被告提出一个诉讼请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向本诉原告、被告共同提出一个诉讼请求,就有两个诉,是两个诉的合并。包括一个本诉原告向本诉被告提出的诉,一个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本诉原、被告共同提出的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本诉原告、被告分别提出一个诉的,就有三个诉,是三个诉的合并:包括一个本诉原告向被告提出的诉;一个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本诉原告提出的诉;一个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本诉被告提出的诉。

(六)反诉

参考文献

1.↑ 1.0  1.1  田平安编.民事诉讼法学[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02

2.↑ 2.0 2.1  李浩,刘敏主编.新编民事诉讼法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0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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