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银对付制度

索引

货银对付制度(Delivery Versus Payment,简称DVP,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又称券款对付,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交收完成后不可撤销。

货银对付制度的概念[1]

货银对付制度(Delivery Versus Payment,简称DVP,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又称券款对付,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交收完成后不可撤销。在货银对付的机制下,一旦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或证券交收违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暂不向违约参与人交付其买入的证券或应收的资金,并在必要时对暂不交付的资金或证券进行处置,从而控制和化解结算机构本金损失的风险,保护履约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国际证券服务协会(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Service Association,ISSA)将DVP定义为:银货对付结果是实时同步的、最终的且不可撤销的。建立DVP制度的目的是降低交易对手方的信用风险(Credit Risk),消除卖方已交付证券却未收到相应款项,或是买方已交付资金而未收到证券的本金风险(Principal Risk)。即DVP的核心内涵是证券与资金的交收同时进行,从而防范交收对手方的违约风险。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组织交收是有效控制结算风险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结算系统安全、保证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当结算机构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实行货银对付尤为重要。在多边净额结算制度下,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担保交收,将所有结算参与人的对手方风险集于一身。任何结算参与人出现交收违约,结算机构都必须为违约参与人垫付其应当交付的证券和资金,以维护结算的正常秩序,保证市场平稳运行。如果违约方无法及时弥补违约交收的证券和资金且达到相当程度,就可能导致证券结算系统无法正常完成结算,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危及整个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从境外实践情况看,货银对付已成为全球证券结算系统普遍实践的一项重要原则。

货银对付制度的特点和优势[2]

在DVP结算方式中,结算合同一旦形成,债券系统自动检查付券方的债券是否足额后,立即自动向支付系统发起资金清算请求(即时转账报文),支付系统检查付款方资金足够后,直接借记付款方清算账产并直接贷记付券方(收款方)清算账户,并将资金已清算的信息及时反馈给债券系统,债券系统即进行债券的交割过户。这种结算方式的特点和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责任明晰,安全快捷

债券的交割过户与资金的清算是互为约束的结算条件,相互制约,双方责任明晰,避免产生结算纠纷;债券的结算与资金的清算的同步处理全由系统自动处理完成,并可实施实时监控,既没有人工操作的风险,也不用担心资金不到位的问题,安全、快捷、准确,极大地降低了交易双方的操作、结算与信用风险。

(二)流程简化,效率提高

在DVP结算方式下,交易员录入复核并确认指令发送后,只要双方的结算指令要素相互匹配,债券与资金均足额,其债券交割与资金清算立即通过债券系统与支付系统同步完成。一方面,原来需由债券部门填写资金划款通知单并进行初审、复审甚至再审后送资金管理部门填写汇划凭证、加盖预留印鉴、办理汇划再记账发送等一系列繁杂的中间手续均被省去了,操作流程大大简化,使操作员从大量的手工划款中解脱出来。对此,哈尔滨商业银行深有体会,他们过去完成一笔业务因环节多,从指令确认到款项交割需要30分钟至1个小时,而采用DVP结算方式后,只需3分钟,工作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另一方面,过去,为了资金安全交割,一般均安排在上午做业务,资金备付额也相对要高,采用DVP结算方式后,下午同样可以做业务。特别是回购到期的结算,只要支付系统与债券系统日初始化进入营业状态后即可进行到期合同的结算处理,自动完成资金的清算并解冻(购回)被质押的债券,正回购方当天可使用购回的债券,逆回购方当天可使用回购资金,对交易双方都有利。在提高结算效率的同时,资金运用率也大幅度提高了。

货银对付的结算模式[3]

国际清算银行在《证券结算系统中的付款交割》报告中依据交割处理作业的不同.将DVP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一)证券与资金均以逐笔全额方式同时交收

证券与资金均以逐笔全额方式同时进行交收(以下简称DVPI)是指证券从卖方向买方进行最终交割的同时,资金也从买方向卖方作最终支付,所有交收都是不可撤消和最终的。

这种模式的实施需要一个前提条件,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在同一个清算交收系统中。这种结算模式的优点在于资金和证券的同时等额进行对付,彻底消除了本金风险,使得交易更加安全。但是这种结算模式有以下两点缺点:首先,容易导致交收迟延或者失败。这种模式要求买卖双方的账户内必须具有充足的证券和资金,否则,必然会导致交收出现迟延甚至失败。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结算参与人证券账户或者资金账户m现头寸短缺的情形经常发生.如果结算参与人无法及时处理好这些问题.那么必然影响到证券和资金的按期交收。其次,容易引发重置成本风险。在交收失败概率较高的情况下,重置成本风险发生的概率也随之增加。

为降低交收迟延或者失败率、控制重置成本风险或流动性风险,DVP1通常要求配套实施信用安排,南结算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为参与者提供一定限额的短期资金信贷或证券借贷服务,但要以买入的证券或其他资产作抵押。如果参与者不能偿还信贷债务,则会产生新的重置成本风险或流动性风险。实践中,这种信用服务往往有严格的限制。证券结算机构往往实施结算会员资格管理、要求会员交纳一定的结算保证金,雪并对授信会员持有的证券保留留置权。

(二)证券以逐笔全额方式与资金以净额方式交收证券以逐笔全额方式与资金以净额方式交收(以下简称DVP2)是指结算系统在一定营业周期内,对交易逐笔进行证券的全额转移,即证券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后不再变动,而资金的支付则是在预定的营业周期结束时按清算轧差后的净额进行,即将资金支付净额从买方账户划转到卖方账户。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对资金占有量比较小,进而大大降低重置成本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于资金是以净额方式交收的.交易商用于结算的资金存量就大大降低。伴随着结算系统对资金占有量的降低,等额的头寸可以满足更多的结算需求,从而减少交收失败的概率,进而大大降低重置成本风险。这种模式的主要缺点在于容易导致本金风险的发生。由于在该模式下出现证券与资金的不同步交收,这为本金风险发生提供了条件。证券转让方在证券交付以后,可能面临交收对手不能支付对价资金的风险。由于本金风险是证券结算风险的重要根源,可能直接影响着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因此,DVP2必须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方可实施。从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般采用“保证付款制度”(Assured Paymentb Arrangement).即在证券过户时,要求买方的开户银行做出不可撤销的付款承诺,保证在结算日足额向卖方的开户银行付款。这个制度实际上是将结算参与人违约的风险转嫁到外部保证人身上.由外部保证人承担本金风险,保护其他参与人和证券结算系统。在外部保证人破产的情况下,本金风险仍无法弥补。

(三)证券与资金均以净额方式同时交收

证券与资金均以净额方式同时交收(以下简称DVP3)是指结算系统在一定的营业周期内,对交易引起的证券与资金进行净额轧差清算,在结算日均以净额同时转移交割。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最大程度地降低了交易商对证券与资金头寸的调度、提高了交易商的证券交易效率,降低结算失败的可能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重置成本风险或流动性风险的产生。这种模式最大缺点在于风险过度集中。DVP3如果不引人中央对手方制度作为配套措施,即使单个主体的违约都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的发生;但是在引人中央对手方后,市场风险在很大程度上集中到了中央对手方身上,如果充当中央对手方的证券结算机构出现运行问题,则系统性风险可能会发生。

截止到目前为止,美国、德国、英国、法国、比利时、新加坡、日本、欧盟和中国的香港地区等采用了货银对付原则。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或地区具体采用的结算模式和操作有所不同,即使在同一同家内,不同结算机构采用的模式也不同。

参考文献

1.钭利珍.证券中介组织.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8.

2.中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研究会主编.债券市场创新理论与实务.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

3.周敬之.证券登记结算法律问题研究.新世纪出版社,2009.06.

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