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业监管体制

索引

分业监管体制即多头或多元监管体制,是指根据从事金融业务的不同机构主体及其不同的业务范围,由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实施监管的体制。

什么是分业监管体制[1]

分业监管体制即多头或多元监管体制,是指根据从事金融业务的不同机构主体及其不同的业务范围,由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实施监管的体制。又分为双线多头和一线多头两种类型。

分业监管体制的分类[1]

1.双线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

双线是指在中央和地方设立两级中央银行机构,分别行使金融监管权,中央一级机构是最高权利或管理机构,地方一级机构除执行统一的货币政策外,在业务经济管理上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多头是指在中央一级和地方一级又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负责银行体系的监督管理。

世界上实行双线多头金融监管体制的国家不多,主要存在于实行联邦制政治体制的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等。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由联邦和州两级政府负责,形成联邦一级政府的监管机构和州政府一级的金融管理机构。联邦管理系统包括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金融机构监察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司法部、全国信用联社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信用社保险基金、联邦土地银行系统;同时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州注册的金融机构监管。美国“三权”分立的联邦制政治体制反映在金融监管体制上就是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双线体制。

2.一线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

一线是相对双线监管体制而言,监管权利集中于中央。但在中央一线又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负责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实行这一监管体制的国家较多,如日本、新加坡等。我国香港以及大陆地区目前均采用这种监管体制。香港的金融监管体制由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证券及期货监察委员会、保险业监理处以及金融市场的自律机构(银行公会、香港保险业联合会、香港联交所和期交所)组成;而中国大陆在2003年以来金融监管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具体监管分属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外还有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行业、中国银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

分业监管体制的特点[2]

(1)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是随着金融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保障了20世纪的全球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总体来说,分业监管的优点在于:

第一,针对性强。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业衍生出很多分支行业,这些不同的分支行业,拥有自己的经营方式、机构和业务品种,相互之间的差异性比较大。根据不同行业的特殊性,区别对待不同金融机构或金融业务,确定各自的监管标准和要求,制定针对性强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可以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

第二,专业性强。监管机构更易于针对监管对象发挥自己的长处,专注的研究本行业的业务特点,形成自己的业务研究人员,逐步深化监管的程度。

第三,竞争性强。分业监管体制下,由于各监管机构监管程度的深入,各行业寻租机会会减少,一旦个行业都处于正轨中运行,它们之间的竞争力就会增强。

第四,透明性强。各监管机构有自己的监管对象,可以防止权力垄断,缓解金融监管机构受到的政治和社会压力,抑制金融监管上的官僚主义倾向,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腐败和权利寻租。

第五,绝缘性。由于各行业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行业之间的交叉范围较小,若某一行业产生金融风险,可大大降低风险的传递性,阻断金融风险向其他行业间的转移。

(2)尽管分业监管的优点明显,但它采用的分别对待原则却让这一体制呈现出了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缺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重复监管,降低了监管效率。金融创新快速发展,不同的金融业务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相互间的区分不再那么明显。在分业监管体制下,按照机构性质实行监管,各机构之间容易出现推诿、扯皮的情形,从而降低了监管的效率。

第二,监管真空。在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机构并购浪潮的冲击下,大型金融集团纷纷出现,但是日益出现的新的金融产品或新的金融机构并不能及时的被纳入法律的规制之下,在利益的诱惑下,各监管机构容易被大型金融集团“俘获”,单一机构的权威性难以和大型金融集团的规模相抗衡,从而违背其成立的初衷。

第三,监管成本过高。分业监管体制意味着一种行业就要有一种相对应的监管机构,随着金融产品创新力的不断提高,也就意味着监管机构要不断的设立。这势必会造成机构设置过多,资源和人力浪费的情形,金融监管机构直接和间接的监管成本都会相应增加,造成一项很大的额外负担。

第四,监管套利。大型金融集团还可以利用其业务的分散化、多样化等特点,将某项特定业务或产品安排到服从成本最低或受强制性监管最少的部门或子公司,或是重新设计已有产品,来降低其服从成本、甚至规避监管;与此同时,各金融监管机构为了防止客户流失,就可能纷纷减轻其监管对象的负担,放松管制,弱化监管效果。

参考文献

1.0 1.1第十五章 金融监管.货币经济学.山东大学精品课程

2.刘清宝.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J].西南政法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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