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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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投标是指政府和公共团体在提供公共服务或公益事业服务时,认定由某一特定企业承包有效的的前提下,给予企业特许垄断权。

什么是特许投标

特许投标是指政府和公共团体在提供公共服务或公益事业服务时,认定由某一特定企业承包有效的的前提下,给予企业特许垄断权。

特许投标的内容

特许投标理论在实际应用中的关键问题特许投标理论似乎十分理想,它不仅通过投标者的竞争提高了经济效率,而且减轻了管制者的负担。企业对垄断经营权的竞争消除了传统政府管制难以解决的企业对信息的垄断,大大缓解了管制者与被管制企业者之间存在的严重信息不对称问题,是竞争决定价格而不是管制者决定价格。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理论的实际应用效果,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于如何正确处理特许投标中的竞争不足,特许投标后的资产转让、特许经营合同的款项与管理这3个关键问题。

1.特许投标中的竞争不足问题。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信息不充分,投标者难以掌握足够的信息理性制定投资决策。二是存在投标者串通合谋的可能性,特别是当投标者数量很少时,这种可能性就更大。三是某家企业在竞争特许经营权中拥有战略性优势,其他企业就不愿与它竞争。例如,企业A现在拥有特许经营权,但需要重新投标竞争,如果企业A从它过去的经营活动中获得的经验对它减少经营成本有相当大的影响,那么,企业A比其他企业更有可能获得新一轮的特许经营权。这种情况会阻碍其他企业与该企业竞争未来的特许权,因为它们知道难以在竞争中取胜。现拥有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另一个优势来自信息不对称。如果企业A现拥有特许经营权,那么,企业A比其他企业掌握更多的有关成本和需求的信息,这也会阻碍其他企业与企业A争夺未来的特许经营权。这是因为,如果企业B以比企业A更低的报价夺得了特许经营权,很可能是企业B因不充分掌握有关信息而报价太低,企业B最后可能是得不偿失。其影响是阻碍其他企业与掌握大量信息的企业A竞争特许经营权,而影响的程度则取决于竞争企业和企业A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2.特许投标后资产转让问题。

假定企业A到目前为止拥有特许经营权,企业B刚在竞争中战胜了企业A而取得了下一时期的特许经营权。那么,怎样处理企业A的资产呢?除非沉淀成本等于零(这是一种极端的、几乎不可能的情况),经济效率要求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B从企业A那里接收这些资产。否则,就会造成资产的无效重复设置。但为此如何评估这些资产7这里就存在一个双边垄断的问题。如果企业A没有其他选择,它就只能接受数额极小的资产报废价值;相反,如果企业B没有其他选择,它就只能支付高额资产的更新价值。因此,如果资产包含沉淀成本,资产的更新价值和报废价值之间的差额就相当大,达成合适的资产转让价格所产生的讨价还价和仲裁费用也将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资产转让问题实际上也暗示了为更新特许经营权而竞争的性质。若以x和Y分别表示企业A和企业B在束来的特许经营中能够创造的利润额,它暂不考虑资产的转让成本和讨价还价的费用;以Z表示在企业B赢得未来特许经营权后付给企业A的资产转让成本;以CA和CB分别表示企业A和企业B在资产转让过程中的讨价还价费用。这样,如果企业A赢得了下一期的特许经营权,它就可能得到x,如果企业A没有得到特许经营权,它可以得到z—cAa所以,企业A争取特许经营权的刺激是X—Z十C^.如果企业B在竞争中取得了特许经营权,它只能得到Y—Z-CB,如果企业B没有赢得特许经营权,它就一无所得。因此,只要下式成立,则企业A比企业B就有更大的刺激去竞争特许经营权:X—Z+CA>Y—Z《B即:X+CA+CB>Y。

(1)而企业A比企业B更有效地使用特许经营权的条件只是:X>Y

(2)比较上面两个不等式我们不难发现,讨价还价费用(CA十C)对企业A具有正面的影响。

最后,就特许经营合同的款项与管理问题而言,虽然合同双方对一些重要内容作为合同款项,作出了约定安排,但还有不少问题需要协商解决。

从特许投标理论及其应用实例可见,特许投标是一种运用市场竞争机制的有效方法,如果运用得当,它能取得比直接管制更好的效果。但这需要政府(特许投标的组织者)正确处理特许投标中的竞争不足、特许投标后的资产转让,特许经营合同的款项与管理这3个关键问题。因此,为了增强特许投标理论的可应用性,政府应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以解决这一理论在实际应用中面临的问题,例如,政府向投标者提供尽可能多的有关信息,鼓励较多的企业参与特许投标竞争,以缓解特许投标中的竞争不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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