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真题解读

编辑:sx_bij

2014-08-13

2012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真题解读

1.题型题量保持不变

2012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的考试在题型题量上没有变化,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分析题和论述题五个部分。在法理学、宪法学和法制史三个具体学科题量的划分上,也基本保持平均。以上特点可以看出本次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的考查趋于稳定,同时也说明考生在备考时,各科要齐头并进,这样才能够取得一个优异的成绩。

2.宪法学侧重对法条的考查

在今年的考查中,宪法学仍然一如既往的侧重对法条的考查,所以考生在复习时,如果将侧重点放在对法条的理解与记忆上,在考试中将会占据很大的优势。

例如:真题第16题:

16.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是(   )。

A.监察机关    B.权力机关    C.法律监督机关    D.司法行政机关

【答案】C。解析: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故本题答案选C。

再如:真题第52题:

5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有(   )。

A.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B.解释法律

C.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政府主要官员

D.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答案】ABD。解析: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四)解释法律;(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故本题答案选ABD。

除了以上题目是对具体法条的考查外,真题中第18题、第19题、第24题、第25题、第26题、第30题、第31题、第48题、第54题、第56题、第59题等,都是对法条的记忆与理解的考查。所以考生在复习政法干警宪法学考试时,对法条的复习一定要引起足够重视。这样才能做到在考场上游刃有余。

3.法理学和法制史更侧重对基础知识的考查

(1)在法理学的考查中,所涉及的知识点较多,主要有普通法法系、法的制定、法律规则、法律渊源、法的社会作用、法律事实、法律与道德、法的效力、法律原则、法律部分划分、法律解释、法的起源等。可以看出,法理学的考查对考生的要求较高,需要考生掌握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对于考试大纲中所提及的知识点都能够理解记忆,并熟练的运用到考试中。

例如:真题第7题:

7.从我国法律渊源的角度看,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属于(   )。

A.基本法律    B.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C.自治条例    D.单行条例

【答案】A。解析:我国《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故本题答案选A。

(2)在法制史的考查中,侧重于考查考生对基础知识的记忆。所以今年的考生在复习时,如果能够很好的对考试大纲中所规定的知识进行记忆,法制史一定能够回答的游刃有余。

例如:真题第38题:

38.《大清新刑律》规定的两种从刑是(   )。

A.流刑和遣刑          B.没收和拘役

C.褫夺公权和罚金      D.褫夺公权和没收

【答案】D。解析:《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故本题答案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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