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模拟试卷:分析题

编辑:sx_bij

2014-08-27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模拟试卷:分析题

【试题】

1、案例分析

甲某,男,26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1999年12月刑满释放。

乙某,男,18岁。

2000年4月底,甲某与乙某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00年5月上旬,甲某、乙某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2000年6月,甲某和乙某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

试析对甲某、乙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2、法条评析

《刑法》第270条第1款、第3款规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答案】

1.答: (1)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他们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欲以当场使用暴力(携带凶器)的方式,迫使他人立即交出财物或立即将财物抢走;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并且甲、乙二人都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抢劫罪的所有构成要件。

(2)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甲、乙二人都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甲、乙共同密谋实施抢劫,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甲、乙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甲、乙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甲、乙因未遇见行人,并未抢到任何财物,而抢劫犯是典型的结果犯,故二人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4)甲、乙的供述是自首行为。二人虽是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经盘问后作的供述,但他们如实供述的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5)甲的行为不构成累犯,累犯要求前一个犯罪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本案中甲某的前罪判处的是拘役6个月,不符合累犯条件。

(6)乙某已满18周岁,不符合《刑法》第17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则。

2.答: (1)本条是关于侵占罪的法律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第一款仅规定了侵占罪的一种情况。

(2)该罪的构成特征表现在:

第一,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侵占罪的对象既包括私人所有财物,也包括公共财物。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所谓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基于他人的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而被认为是合法持有的财物,侵占行为是以非暴力手段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其社会危害程度一般较轻,因此,只有侵占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其犯罪对象限于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不定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拒不退还是指行为人将财物非法占有后,当财物所有人发现并要求其退还时,仍不退还。

第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第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该罪的被害人不提起诉讼的,司法机关不主动对侵占罪的行为人进行追究,即“不告不理”。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模拟试卷: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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