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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辅导:占有

编辑:sx_wangzh

201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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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占有的概念

此处的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所以区别于所有人的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能的概念。

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联系与区别

依照《物权法》第242-244条的规定,主要在占有人与回复请求人的权利义务中得以体现:

1.关于使用权与损耗责任

?物权法第242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承担:相同

——损耗责任承担:不同

——使用权享有:相同

三、占有的分类

1.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依照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有占有的权源,又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指误信自己具有占有的权源,且无怀疑而进行的占有。

有权占有无必要作此分类。无权占有,除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为善意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直接占有特定物为标准作此分类。前者指在事实上对物的占有,如穿衣在身;后者指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如在保管关系中,寄存人为间接占有人,保管人为直接占有人。

3.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以占有人的意思为准作此分类。自主占有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的意思的占有,如盗贼对盗赃物的占有;反之,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如典权人对典物的占有。

4.依占有是否依据本权作此分类。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所有权、典权、留置权等。

区分意义有二:

(1)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行使本权,反之,遇本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的,无权占有人负有返还义务。

(2)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之物,不发生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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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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