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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省政法干警考试公告

编辑:sx_mapj

2016-08-24

按照中央关于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根据公务员录用和教育考试的有关规定,2016年山东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考(招生)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现将2016年山东省政法干警考试公告如下:

一、培养计划和培养院校

2016年全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计划招录培养339人,面向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220人,面向退役士兵89人(含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招录68人),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30人。其中,定向基层司法所213名,培养院校为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定向基层监狱戒毒机关126名,培养院校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和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招考职位详见附件2和附件3(以下简称《职位表》)。其中,基层司法所法律事务职位主要从事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工作,社区矫正职位主要从事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工作。

培养模式及培养专业(方向)如下: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试点班,采取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培养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监狱戒毒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培养专业(方向)为法学专业、法学专业(矫正教育方向)、监狱学专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试点班,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培养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司法所或基层监狱戒毒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培养专业(方向)为法律事务专业、社区矫正专业和司法警务专业(安全防范方向)。

二、招录对象及条件

(一)招录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是指纳入全国统一招生、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2016年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证书须在2016年8月29日前取得,其中应届专科毕业生须为山东生源)。

2.退役士兵,是指2016年8月29日前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中退役、符合报考职位资格条件的退役士兵。其中,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后参军入伍的,以及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期间到部队服役,服役后继续学习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以下简称大学生退役士兵),还可以报考“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的职位。

高中及大专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退役士兵(含大学生退役士兵)报考的,须具有山东常住户口。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我省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满2年且完成聘用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考核合格的(不含2013年、2014年省委组织部选调的到村任职优秀高校毕业生),可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已享受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能报考。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其中,报考第二学士学位培养层次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培养层次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7.报考基层司法所的,年龄在18周岁至33周岁之间(1982年8月29日至1998年8月29日期间出生);报考基层监狱戒毒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在18周岁至28周岁之间(1987年8月29日至1998年8月29日期间出生)。其中,退役士兵报考的,年龄在18周岁至25周岁之间(1990年8月29日至1998年8月29日期间出生),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含大学生退役士兵)报考的,年龄放宽至27周岁(1988年8月29日以后出生);

8.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详见《职位表》);

9.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基层监狱戒毒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当具备以下身体条件: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无色盲,无嗅觉迟钝,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单侧裸眼视力不低于4.8,报考基层监狱机关信息化管理职位的,单侧矫正视力不低于5.0(含);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

(三)不能报考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中央及各地公务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4.现役军人;

5.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报考);

6.在职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7.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所在的同一机关或单位的招考职位,也不能报考录用后即形成公务回避情形的机关(单位)或相应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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