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辅导: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备考必看

编辑:sx_dangey

2013-09-06

摘要:精品学习网公务员频道为大家整理了2013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辅导: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备考必看信息,仅供参考,预祝您考试顺利!

说到复习,考生们都会经历一个漫长又枯燥的备考阶段。首先,考生们在思想上对备考有足够的认识,我们一定要认真对待,不要妄想着临时抱佛脚还能顺利的通过。考生必须付出刻苦地努力,才能换来优异的成绩。尤其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部分的内容,涵盖了很多方面,我们一定要做足复习准备。尤其是法律部分,属于专业型的内容,并且它所涉及的知识面非常的广泛,需要考生平时不断的积累和练习。

一、考情综述:

法律试题涉及的范围虽然极其广泛,但重点较为突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诉讼以及合同的成立、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等历年来都是重点考查对象。并且多以案例的形式出现,侧重对考生的综合运用能力进行考查,难度较大。

二、重点章节: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法、民法

三、备考注意事项:

由于法律试题多考查考生的综合运用能力,因此考生在复习时一定要加强理解,切忌死记硬背。另外,适当的做题必不可少,尤其是历年真题。在做题时一定要勤于动手,真正下笔去做,避免眼高手低。对做错的题目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时对知识进行查漏补缺。

四、重点知识举例: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般认为,在我国,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又称为“被授权的组织”)。

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单位。行政机关不同于行政机构,行政机构则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或者派出的、一般对外不能以自己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的单位,其行为的对外法律后果归属于其所属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授予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

(二)五大法律法规

我们都知道,在我们国家事业单位组织的一些考试中,法律部分中最主要考察的有五大法,分别是:法理、宪法、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当然也不排除一些省份会涉及到经济法或商法的一些考点,首先有必要对法律部分都主要考察了哪些内容进行一个整体上的把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与民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就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通俗的来讲,就是官与民之间的关系。

刑法--------主要讲述关于犯罪与刑罚的问题。反应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严重的对立,具体的就表现为公检法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也可以称为“母法”,它主要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法理--------可是说是一门法学入门学科,它主要讲述的都是一些关于法的基本理论。比如法的概念、特征、渊源等,还有各类法的位阶的问题。

这几部重要的法律,基本上是我们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必考的内容,大家必须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的考试,所涉及到的知识点也都是一些常识性的内容,并没有大家想象中的那么难。

下面我们就可以看几道真题

【真题1】某甲是间歇性精神病人。某日,某甲喝醉了酒,把某酒店老板打成重伤,在群众抓捕他时,某甲因惊恐而精神病发作。则某甲( )。

A.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

B.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

C.不负刑事责任,因其是精神病人

D.应当负刑事责任

【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是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的问题。对此《刑法》第18条分别对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本题中,某甲喝酒时精神病并未发作,因喝醉酒而伤害他人,实施伤害行为之后才又精神病发作,但这不影响其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实施的犯罪行为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是否属于精神病应当以实施犯罪行为之时为标准,不能因为犯罪之后精神病发作而减免处罚。故选D。

其实这道题大家还可以这样去思考,喝酒能成为一个人违法犯罪的借口吗?很显然是不能的。因为法律的本意不仅在于惩罚犯罪,这顶多算是一种权利的救济手段,而更重要是在于预防犯罪,也就是将犯罪预防在发生之前,这才是法律彰显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最终目的。在新修订的刑八修正案中将酒驾入罪的做法,其实也有这一方面的考虑。有人可能会说,喝酒了神智不清了,所为的行为就不受意志控制了,依法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并非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确如此,但是我们也可以从另一方面去讲,既然当事人知道酒后会失控,那为什么不在喝酒之前克制自己,将有可能的违法犯罪控制在事发之前呢?既然你喝了酒,那么,就必然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所以,只要大家在心目中坚定一个道理,喝酒肇事违法,不当为,那么这道题就完全从常识的角度也能作答,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难解。

好,这是刑法当中的一种考题,再来看看民法当中是怎么考的。

【真题2】李某年龄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的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 )

A.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2条第1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据此,可以看出李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那么这道题就需要大家记住民法当中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有三类: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实这个好记忆,只需从年龄和智力两个方面去理解就很好记了。

完全行为能力-----必须符合两个条件:①年龄在18周岁以上;②精神正常。但是有一个例外,那就是16-18周岁的人,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那么也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有两种情形:①年龄在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患痴呆症的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也有两种情形:①年龄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②完全的精神病人。

也就是说特殊处常考。有时候并不是直观的去考察大家对年龄段的记忆,而是考察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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