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7年交通运输厅所属公路管理局系统招聘公告

编辑:

2017-08-18

七、面试

1.面试组织。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负责面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2.面试时间、地点、进入面试人员名单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面试费按自治区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收取。

3.面试考生须提供的资料:面试通知单、准考证、身份证(有效临时身份证)。缺少上述证件又不能证实真实身份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

4.面试方式:采取结构化面试。

5.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个招聘环节。面试当日,入闱面试人员经确认放弃面试资格的,不再递补。

6.总分计算方法:

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并列的,面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招聘环节。

7.面试结束3天后,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公布面试成绩、总成绩、体检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

八、体检

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生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者,视为放弃聘用资格。体检项目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通用体检项目(试行)》执行。体检标准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环节。体检不合格者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须自被告知体检结果3-5日内,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领导小组批准另行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检一次,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体检不合格或自行放弃体检出现的空缺名额,按照考试总成绩依次等额递补确定体检人员,组织安排体检。体检所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九、考察

1.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组织实施考察。

2.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

3.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应届毕业生应听取学校相关组织意见,考察历届毕业生应听取居住地街道和辖区派出所意见,考察已参加工作人员应听取原工作单位意见,考察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人员应听取居住地街道和辖区派出所意见。

4.考察内容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现实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及家庭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情况。

5.拟聘用人员毕业院校或原单位应提供其在校或工作期间思想政治表现材料,并加盖学校或单位公章。如无工作单位者,由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6.拟聘用人员应对自己所填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不能按期取得毕业证,或有证书造假者,一经发现取消拟聘用资格。拟聘用者如系留学回国人员,必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证书等。

7.出现下列情况的,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招聘岗位要求,结合被考察人员违纪事实、现实表现等情况,综合评价并客观公正地作出被考察人考察是否合格的结论: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抵制、反对言行者;

(2)因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正在接受审查尚未有结论者或虽有结论但不适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者;

(3)因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给党和政府的声誉、国家财产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害者;

(4)有民族分裂言行,参与民族分裂活动者;

(5)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斗殴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者;

(6)受过刑事处罚或违犯党纪、政纪受到纪律处分,不适宜履行应聘岗位工作者;

(7)因其他问题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者。

十、确定拟聘用人员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提请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党委审议,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十一、公示

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包括下列主要事项:招聘岗位及人数、拟聘人员名单、拟聘人员报名资格审查结果、拟聘人员考试成绩及排名、拟聘人员体检及考察结果、监督人及监督电话。

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拟聘人员聘用手续。公示有异议的,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情况,凡违反招聘政策规定、影响正常聘用结果的,取消拟聘人员聘用资格,并按照考试总成绩依次等额递补确定体检、考察、公示人员。

十二、聘用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有问题反映但不影响聘用的拟聘人员,按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的问题影响聘用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核查清楚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聘用人员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各用人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视为应聘人员自行放弃聘用资格。

聘用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6-12个月,原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的试用期为6个月,应届毕业生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新聘人员在所聘用单位最低服务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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