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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选调生报考条件

编辑:sx_bij

2014-04-08

(一)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资格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能够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品行良好,作风端正,遵守纪律,服从组织安排。

3.事业心、责任感强,自愿到基层一线和艰苦地区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4.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能够如期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2)在院(系)及以上党(团)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或班委会中担任过学生干部,且任职时间连续满1年以上;(3)获得院(系)及以上“三好学生”称号。

6.大学本科生不得超过24周岁(1990年6月30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不得超过27周岁(1987年6月30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不得超 过30周岁(1984年6月30日以后出生)。大学学制5年或以上的,以学制4年为基数,学制每增加1年年龄相应放宽1岁(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4年 6月30日)。

7.身心健康,满足基层工作需要。

8.其他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3.在校期间受过院系级以上单位处分的;

4.预备党员由于个人原因延长预备期的;

5.现役军人;

6.其他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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