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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考试政策-新录用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到基层锻炼试行办法(3)

编辑:sx_liss

2014-10-14

选调生考试政策-新录用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到基层锻炼试行办法(3)

第十一条 新录用人员基层锻炼期满,由原单位负责对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基层单位负责提供情况。其中,应重点考核其基层锻炼期间的工作实绩及工作能力提高情况。新录用人员的考核等次和标准参照《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意见》(青人字[1999]130号)和青岛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新录用人员经基层锻炼考核后,应填写《青岛市新录用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到基层锻炼情况考核表》一式二份,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并存入本人档案,新录用人员基层锻炼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奖励和晋升的依据。

第十三条 新录用人员在基层锻炼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适当延长基层锻炼时间:

(一) 经考核不称职的;

(二) 一年内累计病假超过60天、事假超过15天的;

(三) 在外帮助工作或参加学习、培训超过30天的;

(四) 符合其它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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