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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选拔培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编辑:sx_liss

2014-10-08

选调生选拔培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2000]3号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调生指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从高等学校挑选到基层工作,进行培养锻炼的品学兼优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

第三条   选调生工作的目的,主要是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将来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拔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提供人才来源。

第四条   选调工作坚持“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本人自愿报名、民主推荐、组织人事部门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选调条件

第五条   选调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

2、积极要求进步,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大局观念,团结同学,艰苦朴素,模范地遵守法纪和各项规章制度;

3、勤奋好学,善于思考,学业成绩优良,有较强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4、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志于从事党政工作,服从组织分配,自愿到基层艰苦的环境中工作;

5、通过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取得录用资格;

6、身体健康。

第六条    选调生主要从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中的共产党员、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和三好学生中挑选。少数民族学生和女学生应占一定比例。

第三章   选调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委办、高校工委、人事厅、教育厅根据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共同制定选调派遣计划,并列入当年干部编制计划,直接下达到有关高校和地市。

第八条   各高等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选调生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大学生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树立到基层工作的思想和决心,动员和鼓励优秀毕业生主动接受组织的挑选。

第九条   选调生推荐工作由各高校党委负责,高校党委组织牵头,学生工作处和毕业生就业办配合。推荐工作应经过以下步骤: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以班为单位,无记名投票推荐人选;

3、院(系)审核学生申请材料,按照选调条件,根据报名学生的表现和民主推荐情况,提出推荐人选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4、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学生工作处、毕业生就业办对各院(系)推荐的对象进行初步考察了解和筛选,提出选调生推荐对象初步名单报学校党委;

5、学校党校集体讨论,按选调计划人数的1.5倍确定选调生推荐名单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从区外高校选调毕业生,先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发函,委托区外有关高校党委组织部或学生就业部门,按选调条件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推荐。

第十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各高等学校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预选对象。

第十一条  预选对象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具体安排并组织实施。考试合格者发给公务员录用(资格)证书并参加体检,然后确定选调考察对象。

第十二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高校工委、人事厅、教育厅,地市委组织部共同对选调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材料签署考察人姓名。

第十三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结果,提出选调生预定名单,反馈给有关高校,由高校党委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5天。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公示结果,确定选调生名单。已经录用的选调生,无特殊原因不服从组织统一分配的,取消选调生资格和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成绩,收回公务员录用(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选调生分配纳入全区毕业生分配就业计划,按正常的毕业生分配渠道派遣。

第十五条   选调生由地级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落实工作单位,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分配时由学校直接介绍到地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到。

第十六条   选调生派往乡镇、街道或基层企事业单位,安排到领导班子团结、便于熟悉全面情况、有利于年轻干部锻炼成长的岗位上工作。

第十七条  分配到行政和事业单位的选调生,均应保证在核定的编制数内安排;个别须安排进满编单位的,机构编制部门可采取先进后出或调剂余缺的办法解决。

第十八条  分配到党政机关工作的选调生要及时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分配到企业事业单位的选调生,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成绩三年内有效。

第四章   培养教育

第十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选调生培训列入整个干部培训班规划。有计划地组织选调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时还要对选调生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领导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做到每个选调生在基层工作期间都能参加一次以上脱产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

选调生选拔培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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