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四川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题——网络言论自由

编辑:sx_wuzx

201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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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2015年6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宣判了方舟子、崔永元互诉对方名誉侵权案的判决结果。法庭认为,崔永元和方是民(方舟子本名)连续发表针对对方的、具有人身攻击性质的微博言论,均构成对对方名誉权的损害,因此判决双方相互道歉,删除侵权微博,相互赔偿对方4.5万元。

据了解,2013年9月,方、崔二人因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展开的论战升级,双方连续发表针对对方的若干微博言论。方因崔在网上发表了数十条“以肘子为头目的网络流氓暴力集团”等类似内容的微博,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于2014年1月将崔永元诉至法院,索赔32万元。随后,崔永元提起反诉并索赔67万元。海淀法院决定受理此案,起诉和反诉合并审理。于是,就有了上述判决结果。

从判决结果看,双方发布的涉及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直接争论、未超出公众人物合理容忍范围等方面的微博内容,法院认为是不构成侵权的。这方面包括:双方在微博中指责对方在转基因等科学问题上“传谣”、“造谣”,并不构成侵权;“骂战”“骂街”等用语,尚未达到侮辱、诽谤的严重程度,作为公众人物双方应当适度容忍,不应认定为侵权;有合理依据、无明显恶意的言论和表述,不应视为侮辱、诽谤,不构成侵权;在不知道有侵权内容的情况下引用、转发他人的微博,不构成侵权。

但判决结果对崔、方两位具备侵权性质的言论,亦有充分的界定,包括:明显依据不足的言论,比如“坑蒙拐骗都干过”、“网络流氓暴力集团的头目”、“是个职业托儿”、“一笔德艺双馨的好交易”等,均构成侵权;恶意贬低对方人格的言论,比如“流氓肘子”、“拽着它溜达”、“疯狗”、“主持人僵尸”等,贬低、侮辱了对方的人格尊严,均构成侵权。这些言论都不同程度地具有人身攻击的性质,具备诽谤、侮辱对方的主观恶意,互相构成侵权。

诚然,言论自由的空间,需要我们所有的人——当然包括像方舟子、崔永元这样的公众人物,以充分的善意,给予悉心的保护。否则,我们就会因为自己的不理性、不宽容、不客观、不负责任,而饱受互害之苦。

结合上述材料,围绕“网络言论自由”主题,联系实际,写一篇议论文。

要求:中心明确,言简意赅,结构完整,语言畅达,1000字左右。

【参考答案】

无规矩不成方圆

——浅谈网络言论自由

自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要素之一,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利是中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利用包括互联网在内的新手段落实和增进这种权利,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今后还会随着经济社会和技术的发展继续下去。但这并不意味着信息流动和网络言论的自由是无条件的,完全不受约束、不受限制。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利开辟了一条便捷途径的同时,也催生了与现实空间并存的网络空间这一领域,其独特的表达载体、全新的表达空间甚至富有特色的表达形式,造就了网络言论空间得独特性。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也因其独特性而显得难以界定。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一定存在,且我们应该明确界定该边界,以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言论自由空间,避免政府因过度管控网络信息而抑制公民行使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得不偿失。

建设良好的网络言论自由空间需要公民自律在先。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说过,“对言论自由作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容忍一个人在戏院中妄呼起火,引起恐慌”。对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尊重,一直被认为是言论自由的边界。公民在网络空间,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要坚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不愿意被别人怎样对待,也就不能以类似方式对待别人。虽然可以在网络上与他人讨论甚至“掐架”,但不能谩骂、诽谤、侮辱、恶意中伤,更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否则,对他人产生的任何侵害,都需要依法承担责任。

建设良好的网络言论自由空间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不得不承认,我国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比较滞后。目前只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少数几部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个决定对网络论自由作了一些规范,其内容主要集中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民意基础不够,许多规章、规范性文件都是从方便管理的角度制定的,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多于保护。因此,我们要加快与网络言论自由相关的立法工作,注重权利保障,对权利行使的界限予以厘清,从而使民众能够较好地把握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也为主管部门实行有效监管提供明确的准则。

建设良好的网络言论自由空间司法的作用不可小视。恰当的司法适用,才能让原则性和抽象性的法律条款变成鲜活的现实,从而在实践中更好地守法。最高法院发布或直接形成的判例,不仅可以指导司法实践,更可以深深地影响人们的网络言论,产生“上有判决,下自成蹊”的效果。可以说,一个成功的判决,就是一次成功的释法和普法,对良好网络舆论空间环境的营造具有重要意义。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法治社会发扬民主不可或缺的条件。但自由是相对的,只有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合理的规制才能更好的发挥网络言论自由的作用、体现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为此,我们要从道德、立法和司法等方面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规制,以营造良好的网络言论自由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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