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公务员频道 > 申论 > 辅导资料

公务员申论考试时事名词解释 什么是物权

编辑:qinh

2010-11-19

编者按: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在即,考生朋友们都投入到火热的考试复习冲刺当中。精品学习网公务员频道特别为考生朋友汇总公务员申论考试时事名词解释,帮助大家更有条理的复习,在考试中轻松夺取高分。最后祝大家考试顺利,金榜题名。

   相关推荐:
   公务员申论考试时事名词解释 什么是政绩
   公务员申论考试时事名词解释 什么是职业道德
   公务员申论考试时事名词解释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物权的性质,又称物权的特性,是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物权所固有的、本质的属性。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物权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如债权的标志。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1)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直接支配性)

(2)物权的标的物原则上限于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

4.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的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或排他性)

5.物权是一种不可侵性的权利,是侵权行为的客体

6.追及性,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具有排他性。

7.公示性,  物权是一种具有强大性质和效力的权利,为了确保安定的物权秩序与物权交易的安全,物权的归属、物权的内容乃至物权的次序等,均需要向社会一般公众予以公示,理论上称为“物权的公示性”。

8.物上请求性,即“物上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效力。

9.独立处分性,近代民法肇端以后的财产权,是同封建的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彻底分离开来了的纯粹的财产权。

物权,为近现代民法上一项重要概念,其与债权一道共同构成大陆法系民法财产权的两大基石。没有物权、债权等概念,也就没有大陆法系的近现代民法制度及其体系,尤其是作为形式民法的民法典。
 

标签:辅导资料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