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上海公务员申论范文之“拒绝啃老”为立法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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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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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材料】

日前,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并决定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即便立法的定位是善意的,但该规定在现实操作中恐怕会面临掣肘和障碍,甚至沦为一张立法白条。

需要指出的是,吉林省出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并非作出“拒绝啃老”规定的突破性做法。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如此规定,已然对父母需要抚养的子女作出清晰的界定,那就是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同时,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中,也专门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解析】

不难看出,吉林省赋予老年人“拒绝啃老”的权利,不过是对之前国家层面法律的再次重申和具体强调。然而,值得反思的则在于,既然法律层面的真空并不存在,为何并没有从根本上杜绝“啃老”现象呢?究其原因,无非在于:一方面,当前关于“拒绝啃老”的法律规定,具有原则性和倡导性的特征,并缺乏问责惩罚规定的兜底,缺乏强制力。另一方面,囿于亲情因素的羁绊和影响,对于老年人来说,当面对法律与亲情的双向选择,其往往会倾向于后者。

既然是立法,就应该考量是否具有科学性,是否能够应用于具体的操作实践中。若只是片面追求立法的理想效果,而忽略了其生存的现实环境,则可能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甚至会损害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公信。“拒绝啃老”的规定可以出台,但是至于如何落地,如何保证法律实施效果,则需要进一步思索和考虑。“拒绝啃老”规定出台并不难,难点在于如何让老年人能够“拒绝”,这恐怕并非易事。

说到底,法律法规并不是束之高阁的,而是应该更加“接地气”,体现出立法的应有效果和价值。因此,唯有避免立法规定沦为白条,才能真正让法律法规落地生根,从源头上铲除“啃老”现象的滋生土壤,让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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