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上海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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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3

7.有关保密制度规定,严禁在普通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得用手机发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这是因为普通电话属于明传通信工具,不具有保密功能。手机通信传输系统,是开放的无线通信系统,通信信号是在空中传输的,只要有相应技术设备,就可以截听通话内容。手机易被用于遥控窃听,通过遥控操作,使之从关机或待机状态转换为通话状态,在无振动、无屏幕显示的情况下,将周围的声音发射出去。同时,手机还可以与互联网无线连接,所以在手机通话中谈论涉密内容或用手机发送涉密信息,很容易造成泄密。

8.2008年5月1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在该《条例》中规定了保密审查的相关要求。《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这一规定,确定了保密审查的主要原则。一是“谁公开谁审查”。按照《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工作职责之一是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与此相适应,“谁公开谁负责”。《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行政机关未建立保密审查机制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法律责任。二是事前审查。即保密审查必须在政府信息公开以前进行。三是依法审查。依法审查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主体要合法,即审查主体是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程序要合法,即保密审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据要合法,即保密审查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审查标准。

9.《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据此,保密审查内容应做到“四看”:一看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二看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三看是否涉及个人隐私,四看是否涉及敏感信息,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秘密。

10.《条例》还规定了保密审查的方式和程序。其中目录审查是对本机关、单位制定的信息公开目录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公开目录是依法主动公开信息的依据,应当对照保密范围进行审查。信息审查包括对依法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审查。保密审查程序为:一般审查程序。《条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从工作实践看,一般审查可分为:信息提供部门自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和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领导审查批准。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存档备查。不明确事项审查程序。《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据此,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不明确的,应报送保密工作部门审查确定,同时听取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对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能确定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定。特殊情况处理程序。拟公开上级或者同级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经信息产业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但是,因工作需要,上级主管机关在进行保密审查后,可以公开下级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对于仍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信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当首先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解密,之后再进行保密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对秘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仍然应当按照保密审查程序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11.瑞典1766年制定了有关著述与出版自由的法律,此后许多国家相继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其中包括信息豁免公开及相应的审查制度。豁免公开的信息就是可以或应当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换言之,就是要予以保密的信息。豁免公开的范围通常包括国家秘密、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决策前的内部讨论信息、侦查和刑事执法信息、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等。决定豁免公开主要通过利益平衡。以英国2000年信息公开法为例,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公共利益,即通过信息公开获取的利益不能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如果一项特定的信息一旦公开,将会或者可能会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该项信息就应当不予公开。二是第三方利益,即通过信息公开获取的利益不能损害第三方利益。豁免公开可以分为绝对豁免公开信息和一般豁免公开信息。对绝对豁免公开信息,行政机关不仅可以不予公开,还可以拒绝告诉信息申请人,政府是否拥有该信息。因为对某些信息来讲,政府只要回答是否拥有,就已构成披露。关于由谁决定信息可否公开以及怎样审查,大体有三种做法,一是由行政机关首长负责,二是由信息专员负责,三是由专门委员会负责。有的国家的信息公开法还对保密审查中涉及部门之间的协调作出了规定。

12.在当前我们有些政府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存在错误的认识和做法。如某政府部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人员告知网站信息管理员,除会议纪要、请示报告不能刊登在互联网上,其他都能公开,结果网站信息管理员将数份涉密文件刊登在互联网上,造成泄密。再如某政府部门收到上级发送的机密级文件后,有关负责同志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将文件进行了转发,并将转发文件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发布,造成泄密。

13.南方某市政府网站发生的网络事件可以说是较典型的。2006年11月5日上午,南方某省保密局督查处干部小陈在例行上网搜索中,发现一个地级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完整刊登了一篇当地领导在某涉密会议上的讲话。凭着职业敏感性他马上判断此文属机密级国家秘密。小陈还在该网站的“政策信息”栏目中发现,贴着“中央C部委关于某项政策的调整意见”的标题和内容摘要。他点击“摘要”后的“详文”进入该网页。赫然发现上面登载的竟是一份中央C部委文件的全文。小陈拉动鼠标浏览全文,并未看到标注有五角星和密级。从文件的标题上,小陈知道这份文件的内容涉及到许多企业的利益,其中谈到的问题正是目前网上爆炒的热点,经常上网的他对此略知一二。但是,中央C部委文件是否涉密他尚不清楚。

下线后,小陈和处长一起向省保密局领导做了汇报。按照领导的要求,他随后通过专线电话向该市保密局取得联系,并赶赴该市实地调查和了解情况。

关于当地领导在某涉密会议上的讲话的情况大致是这样的:10月30日,该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处的工作人员王某在更新市政府门户网站的新闻栏目时,回想几天来政府组织的大小活动,他准备把该市某领导参加的一次重要会议,作为自己此次更新的重点内容,他很快借到了相关领导在这次会议上的讲话稿(未标密)。拿着讲话稿,王某匆匆走进了机关文印室,复印了该文件。

按照市里的有关规定,所有信息上传门户网站前都要进行保密审核。王某拿着复印好的文件,找到了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四处副处长孙某,请他审核把关,不想正赶上孙某忙于其他工作。急匆匆的孙某没有审看文件,他告诉王某:领导讲话可以公开。王某遂将复印的讲话稿刊登在市政府的门户网站上。

小陈随后询问第二份文件是否涉密和上网过程,该市办公室主任答复,这的确是一份涉密文件,是5月下旬中央C部委作为国家秘密文件下发的。“是通过机要渠道下发的,我这里有收件登记。”而随着调查的深入,小陈发现情况远比他想象的要复杂。

该市近年来经济发展很快,市内有出口保税区、工业开发区等,聚集了众多的国内企业和“三资”企业。市政府领导要求网站为企业和用户着想,增加工作透明度,及时公布国家和地方相关信息。该政府网站努力及时发布政策信息、答疑解惑,受到企业和用户的欢迎。

但同时,政务网站工作人员也有苦衷,主要是信息量大,而人手少,当相关责任人外出办事或请假时,就由其他人代做。那天,市政府办公室打电话给网站,让他们来人,说是上级单位有新精神,要在网上发布。恰逢那个责任人不在,于是负责技术维护的网管代替去的办公室。到了办公室,网管看到那份涉密文件后,正要做摘录,办公室一位干部拿出一个优盘,说这里有电子文本,可以拿回去摘录编辑,同时让他只摘录要点,不能全文转载,优盘要及时归还。那位网管当然很清楚这份文件的关注度很高,在抢新闻意识的驱动下,他还是忍不住把文件全文贴到网页上发布了,最终酿成了泄密案。

在小陈了解网站工作制度,特别是保密制度时,领导一个劲儿地表示本单位对保密工作高度重视,经常搞保密宣传教育,但一说起相关责任和保密制度就有点王顾左右而言他,显得底气不足。当小陈看到该单位的工作制度时,发现这些规定不够细致,只有工作流程和大致分工等,且还存在严重缺陷:涉密信息发布的审批制度,空白;保密责任规定,空白;违规处罚规定,还是空白。整个网站管理制度中关于保密工作的规定只有“要注意保守国家秘密”、“要开展保密教育”等区区几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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