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务员申论热点:小产权房现象亟须综合治理

编辑:sx_wangha

2013-03-06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公务员频道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内蒙古公务员申论热点:小产权房现象亟须综合治理”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热点背景】

近来,国土资源部多次强调“小产权房”不合法,将进行试点清理,并没收了北京延庆的51栋小产权楼房,查处了相关责任人,这一系列举措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研究发现“小产权房”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和体量,并不是历史遗留问题而是现实困难,既不能一拆了之,更不能全部合法化,要照顾各方利益公平处置。

国土资源部最近公布了北京、陕西、山西等地5起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其中北京市延庆县张山镇上郝庄村违法建设楼房51栋。此外,记者了解到,在重庆、郑州、武汉等地,建设小产权房之势依然如火如荼。自2006年至今,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开发商违法占地150亩,建起了7个小产权楼盘,涉及群众一万余人。

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发现,在中央14部委一片“清理整顿”声中,小产权房悄然变异为“农业生态房”“养老公寓”“旅游地产“会员制农庄”等,通过“以租代售“使用权代替产权“荣誉村民”等方式换装入市,其形式设计精巧,旨在逃避政策法规的约束。专家指出,应尽快遏制小产权房“变种”带来新一轮农地入市潮,建议有关部门尽早出台清理整顿方案,明确农地流转相关制度。

“小产权房”在各地存在已久,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将在集体土地上自建的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行为不能受到的法律认可与保护,从而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合法手续,但其以低康的价格在日益

高涨的房价中求得了一席之地。“小产权”房现象折射出目前土地征用制度的不足和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紧迫性。

【考点分析】

一、“小产权房”现象产生的原因

1、“小产权房”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对于集体土地流转缺乏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小产权房”现象频发。

2、相关部门对“小产权房”监督力度不够。地方政府没有建立一套相关的协作机制,特别是强化跟踪监督和防止土地流失的长效机制,导致对“小产权房”的监督几乎不发生任何效力。

3、市场需求促使了“小产权房”的产生。由于商品房房价普遍持续大幅度上涨,已远远超过普通百姓的购买能力,从而促使购房者购买价格更加便宜的“小产权房”。

二、“小产权房”现象产生的消极影响

1、“小产权房”导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失控,造成耕地流失,侵害了广大农民利益,使其失去了长久生存的资源。农民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农民、农业、农村发展的持续性问题将会更加严峻。影响了国家对农田战略保护措施的实施。

2、由于“小产权房”得不到国家的认可,因此,“小产权房”的购买者的权益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导致“小产权房”购买者将要面临相当多的法律风险。

3、“小产权房”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阻碍了政府管理职能的行使。“小产权房”的建设和出售是对法律法规的公然蔑视,其示范效应恶劣,若不予以

惩罚,将造成“守法的人吃亏,违法的人赢利”的心理暗示,减损法制公信力。

三、解决“小产权房”现象的措施

1、完善法律加快集体土地流转。加快研究农村土地直接进人市场的途径和相关制度,在保证农民的土地收益,解决农民生存问题的同时,确保农民通过土地收益改善环境和生活条件,以促进乡村统筹的实现。

2、加强政策落实和行政监管。转变政府角色定位,改目前政府的参与型、谋利型角色为协调型、服务型角色;同时理顺土地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建立省以下完全垂直领导的土地管理体制以减少地方干扰,辖区内若发生土地违法案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单位和总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3、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城市居民住房保障制度。加大保障住房用地的供应和保障用房的建设力度,多建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满足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从源头上减少城镇居民对“小产权房”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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