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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考试辅导:公共基础备考精华

编辑:sx_songj

2014-09-10

农村信用社考试辅导”由精品学习网发布,欢迎阅读~

考试内容: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知识、语文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经济知识和科技常识、中国近现代史、世界现代史及其他知识等。

考试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实务题、论述题、简析题、写作题、案例分析题、综合分析题、材料处理题等。根据A类、B类、C类不同试卷结构的要求选取上述若干个题型。A类、B类、C类试卷均有客观题和主观题。

考试时限为90分钟,满分为100分。

公共基础知识一直以来都是江苏公务员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笔试环节中占有举足新重的作用。但是公共基础知识的考试难度却让考生大为头疼。下面,专家就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方法,给考生作一个详细的说明。

一、法律知识

考情综述:

法律试题涉及的范围虽然极其广泛,但重点较为突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诉讼以及合同的成立、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等历年来都是重点考查对象。并且多以案例的形式出现,侧重对考生的综合运用能力进行考查,难度较大。

重点章节: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法、民法

重点知识举例: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般认为,在我国,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又称为“被授权的组织”)。

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单位。行政机关不同于行政机构,行政机构则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或者派出的、一般对外不能以自己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的单位,其行为的对外法律后果归属于其所属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授予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

提示:

由于法律试题多考查考生的综合运用能力,因此考生在复习时一定要加强理解,切忌死记硬背。另外,适当的做题必不可少,尤其是历年真题。在做题时一定要勤于动手,真正下笔去做,避免眼高手低。对做错的题目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时对知识进行查漏补缺。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考情综述:

对哲学基本原理的考查是基础。这一部分主要考核哲学基本原理的定义、作用、内涵等。有些题目已经不再是单纯地直接考查考生对哲学原理的记忆能力,而是结合国内时政热点来考查考生综合分析能力、理论联系实际能力。

重点章节:

唯物辩证法、真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

重点知识举例:

质量互变规律

(1)质、量、度及其相互关系

任何事物都具有质和量这两种规定性,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

质是一事物区别于其它事物的内在规定性,是与事物直接同一的。

量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数量、规模、大小、程度等方面的外在规定性。量和事物是不可分离的,但量与事物不是直接同一的。

度是质与量的统一,度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范围、幅度和限度。事物的度都有其关节点。所谓关节点指的是事物度的上限和下限的两个极限。任何事物的度,都有两个关节点,要把握事物的度,必须找到它的关节点。

(2)量变、质变和质量互变规律

量变和质变,是事物变化发展的两种基本状态。量变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数量上的增减变化。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量变和质变是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和基础,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同时,量变和质变是互相渗透的:①量变中渗透质变,在总的量变过程中包含着部分质变。②质变中渗透量变,这是指质变过程中包含着新质在量上的扩张。

提示:

对基本哲学原理的理解力求透彻,达到能运用哲学知识解释生活中的一切现象的目的。学习过程中尽可能的联系实际,找寻“生活中的哲学”。

农村信用社考试辅导就为大家介绍到这儿了,获取更多公务员信息,请访问精品学习网公务员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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