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2015公务员申论指导:写公文时刻注意身份

编辑:sx_xiexh

201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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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文章的作者,都是代表自己,以个人的身份在说话。他或宣事、或明理、或抒情、或状物,见解是个人化的,情感是个人化的,述事状物的角度和风格也是个人化的。这样的个人化写作对于有些文体,譬如文学作品而言,是一种必需。因为文学作品如果不是个人化写作,就必然会失去鲜明的个性,而没有作者个性的作品是缺乏灵性的,是没有特色的。

可是公文写作就不同的。整体上说,公文没有作者自己的风格在内,因为它不是个体化写作,而是代表一个部门、单位、团体在说话。从功能上说,公文是办理事务的,不是用来审美的,作者的个性和风格在文章中没有意义和价值,甚至有可能起相反的作用。

作者必须认识到,自己只是一个代言人,是代表一个组织、团体、机关在说话。写作中的立场、观点、语言,都是非个人化的。这种代言人的身份,具体说起来还会有一些细微的不同 。

有时代言人是被代言人的助手。譬如,秘书代领导写作公文就是这种类型。

有时代言人是被代言人的下属机构。例如省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公文,很可能是省政府下属的计划生育部门起草,由省政府领导签发,以省政府的名义发布的。

有时公文作者就是主管领导本人,这时他是否代言作者呢?我们认为,他还是一个代言作者,因为他笔下产生的文章,仍然是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以他所领导的那个部门的集体意志为核心,以会议计论通过的有关条文为基本内容,而不是他个人随心所欲的产物。

作为代言人,公文作者的作用并不是完全消极的,并不是一个没有自己思想的传声筒。一方面他必须领会领导和部门的意图,熟悉与工作相关的各方面的情况,以使准确地把领导和部门的意见传达出来。另一方面,他还有责任对公文主题的正确性、深刻性进行检验,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或部门反映、请示,把好公文的质量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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