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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军队接收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暂行办法

编辑:sx_wangzh

201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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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贯彻落实军委关于军队生长干部要逐步走开军队自己培养和依托国民教育培养并举路子的指示,进一步做好接收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接收原则

接收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要以邓小平同志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导,以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科技强军战略思想为依据,着眼军队建设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适应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把接收高等学校毕业生作为生长干部的重要来源,逐步增加接收数量,在继续做好接收毕业生补充专业技术干部队伍的同时,积极推进接收补充指挥干部队伍的工作。按照注重质量、保证需求、优化结构、充实基层的原则,吸收大批地方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为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接收计划

拟制接收计划,采取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审批的办法。补充专业技术岗位的计划,一般由师级单位提出;补充基层指挥岗位的计划,一般由军级单位提出;大军区级单位汇总计划于上一年10月底前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全军正式计划于上一年12月底前下达。

接收计划,纳入干部补充更替的总体规划,由总部统筹安排。大军区级单位应按照不同类型单位的需求,分别规定接收的条件。各单位要根据部队体制编制变化情况,干部队伍超缺编状况和军队院校毕业学员补充情况,以及改善干部队伍结构的要求,通盘研究,合理提出接收数量,从严控制干部超编较多单位的接收数量。接收计划下达后,接收单位应按计划及时与地方高等学校和有关部门联系协商,抓好落实。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不得随意增加接收数量或调整接收专业。

三、接收范围

接收的对象,应当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统一考试录取的应届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结业、肄业生不得接收。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等非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前入学的委培、自费毕业生也不得接收。

接收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层次应以大学本科为主;学科应以理工类为主,兼收文史类和其他类别等需要的毕业生。作战部队和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可接收一些专科毕业生(学制必须为三年)。教学、科研和驻军医院以上医疗等单位,应面向全国重点高等学校,主要接收研究生和本科生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成为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素质的博士生,应积极安排接收。作战部队和省军区系统应就近接收一些地方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军以上机关一般不得直接接收毕业生。师以下作战部队一般只接收男生,大军区级单位接收女生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接收总量的20%。

四、接收对象的条件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择优接收毕业生,学生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应优先接收。接收对象的基本条件是:(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于祖国,热爱军队,志愿献身国防事业,符合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二)学习成绩平均在良好以上。(三)专科毕业生的年龄不超过23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下同);本科毕业生的年龄不超过25周岁;硕士毕业研究生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博士毕业研究生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四)身体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到基层指挥岗位的毕业生,必须充分自愿,同时应具备培养为初级指挥军官的基本素质和强健的体魄;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毕业生,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视力标准可适当降低。

五、接收对象的考核

用人单位应选派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干部,按照接收条件,通过多种形式、多侧面地对接收对象逐个进行综合考核,全面准确掌握情况,做到先考核后接收,未经考核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接收。对拟补充基层指挥岗位的毕业生,还应侧重对其志愿、气质和体魄状况、管理素质潜力等诸方面的考核。考核工作实行责任制。

用人单位应与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和高等学校签订协议,作为派遣和接收毕业生的依据;填写《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审批报告表》,并逐级报至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审批。

六、集训与锻炼

对接收的毕业生,应当依托军队院校和训练机构进行集中军政训练,所需经费、器材、物资等训练保障,由大军区级单位有关业务部门统筹安排,总部给予适当经费补助。集训时间,补充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为3个月;补充到基层指挥岗位的,一般为1年。集训的主要内容:我军的性质、宗旨、任务和光荣传统;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军事共同科目。对拟任基层指挥军官的毕业生,应相应增加初级指挥军事专业科目和第一任职的基本技能等集训内容,集训期间应安排到部队进行2个月左右的岗位锻炼。

接收毕业生的入伍手续在集训满3个月时办理,其军龄按部队通知的报到之日起算,参军证明由军级单位政治机关签发;除组织安排或者经组织批准外,个人在5年内,不得要求退出现役。在集训开始的3个月内,对政治、思想、身体等不适应部队工作的毕业生,应按照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的有关条款,抓紧与地方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协商,退回改派。负责毕业生集训、锻炼的单位,要对毕业生作出鉴定。

七、职级待遇

被接收的毕业生锻炼见习期满后,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下达任职命令,职级待遇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军队工资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在首次评授军衔、评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定专业技术等级以及住房分配等方面,与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毕业学员同等对待。到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和指挥岗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自批准入伍之日起确定职级和军衔。工资待遇按照军委、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组织领导

接收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是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保持进出平衡的重要措施。要在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的领导下,由干部部门牵头负责,军训、军务、财务等部门密切配合。大军区级单位应建立大学毕业生参军报名站,广泛交流毕业生需求信息,做好接收毕业生的参军宣传和考核的组织工作。用人单位要积极参与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情况下的人才竞争,把握接收规律,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把好接收质量关。接收工作结束后,各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于每年9月底前报总政治部干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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