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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优惠政策

编辑:wangxx

2012-03-07

【编者按】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的《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从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7个方面,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享受的优 惠政 策作出了具体规定。

资格:凭自谋职业证得优惠

从2004年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将领取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的城镇退役 士兵自谋职业证。持有此证的城镇退役士兵,方可在其户口所在地享受到自谋职 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我国尚属首次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 民政部统一制定的样式负责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 议书的城镇退役士官和义务兵,方可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就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 士兵。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 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 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 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 ,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 适当补助;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 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

教育:报考高等学校可加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 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 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 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经商:3年内可免交五类费用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五类费用:一是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 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 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二是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三 是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四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 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五 是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税收:个人或就业单位可获益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 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和新办的商贸企业 ,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 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这两类企业都可 以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贷款:从商业银行得优先支持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 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 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户籍:符合条件的可落户城镇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 来源的,应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其家属 和子女如果是农村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但自谋职业的 城镇退役士兵在地级以上城市落户的,要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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