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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刑法

编辑:sx_songj

2014-08-29

2014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是由精品学习网小编为你带来的2014年公务员考试信息,希望可以为你分担一点压力。

1.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

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③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防卫限度的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避险客体

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4.犯罪未遂的特征

①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②犯罪未得逞。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同犯罪既遂相区分的主要标志。犯罪是否得逞应该以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为标准。

③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

5.主犯的刑事责任

①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②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6.教唆犯的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刑法的种类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再适用主刑。

8、死刑缓期执行的含义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简称死缓,是死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死缓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个适用死刑的刑罚制度。

9.死缓期间的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10.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11.没收财产的范围的确定

①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②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所抚养的家属的生活。

③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12.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包括:

①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②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

③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13.对立功者的处罚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应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别予以从宽处罚:

①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③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4.缓刑的适用条件

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最关键的条件);

③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15.缓刑的考验期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16.减刑的限度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17.挪用公用款罪的基本特征

①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③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④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有意违反有关规定予以挪用,其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18.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的几种常见犯罪主体

①贪污罪、暖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②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③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构成。

④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是是特殊主体,限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单位。

⑤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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