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北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必修课刑法

编辑:sx_liss

201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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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刑罚较为简单,对它的考察常见于客观题中,因此并不需要学员过多的理解,更多的是记忆。只要记住了,遇到相关的题基本可以做对,所以家整理这篇文章简单的为学员梳理一下刑法中的刑罚。

刑法中的刑罚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的人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一定权益的,并且带有强制性的制裁方法。刑罚与行政处罚不同。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进行区分:一、两者的依据不同。刑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刑罚针对的对象是犯罪的人,行政处罚针对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

根据刑法的特点,我们将刑罚分为两大类,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顾名思义,就是对犯罪分子判处的主要刑罚。主刑根据期限和特征又可以分为五小类,分别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管制的性质是限制人身自由,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凡是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不需要在监狱或者拘役所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它是中国的独创的一种刑罚,与国情相适应,期限一般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的性质是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期限一般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的性质是长期剥夺人身自由,需要在犯罪人在监狱执行,期限一般是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0年或者25年。无期徒刑的性质是终身剥夺人身自由,需要在犯罪人在监狱执行,没有期限。死刑的性质是剥夺生命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死刑的执行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死刑立即执行,一种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为我们规定了适用死刑的限制情形,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主刑的特征是只能独立使用而不能相互附加适用。

附加刑指主刑以外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附加刑的特征是,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我们来看下面这道题。

【例题】 下列刑罚中属于主刑的是( )。

A. 管制

B. 拘役

C. 罚金

D. 有期徒刑

这道题是一道比较简单的题,属于直接考查的方式。那么按照刑法的规定,属于主刑的是A管制、B拘役、以及D有期徒刑,C罚金属于附加刑。

对于刑法中的刑罚,学员多加记忆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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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就是2015湖北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必修课刑法的全部内容,精品学习网小编希望同学们都能扎实的掌握,取得好的成绩!

标签:行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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