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南公务员考试申论写作指导:写作常见弊端

编辑:sx_wuzx

2015-10-14

申论都是作为一种必要的测试手段,是成公道路上必须突破的一道难关,2015河南公务员考试申论写作指导:写作常见弊端是广大考生所关心的问题,在这里精品小编为您准备了这篇文章,希望能帮助到您。

弊病一:文章标题不符合申论要求

一些考生为了标新立异,吸引阅卷人员眼球,所拟标题过于华丽或者夸张,有些标题还带有抒情性或散文性,有些甚至是流行歌曲名改编的题目,如《名胜古迹开发:让我欢喜让我忧》、《白天不懂夜的黑,谁懂农民的痛》、《失根的人哭吧不是罪》等,令阅卷人员啼笑皆非。申论是一种严肃性、规范性的应试文体,它的标题应当是整篇文章核心内容的提炼、浓缩与概括,它拒绝夸张和华而不实。考生在拟定申论文章标题时可以借鉴一些好的标题摸板,如《建立健全……机制势在必行》、《鱼和熊掌可以兼得—社会公平与效率可以兼顾》、《取信于民,让“看得见”政府归位》、《多管齐下,切实维护……》、《保护民族文化,托起中国梦》《治超还是“制钞”》等等,精辟的标题能起到先声夺人的效果。

弊病二:摘抄命题材料泛滥

申论材料中观点性、态度倾向性或精辟性的关键句、关键段落往往会被考生信手拈来摘抄到自己的文章中,有时甚至大篇幅一字不差地照搬,或者每一段摘抄几句材料中的原句,这着实令阅卷人员认为该考生胸中无墨、肚中无水,只会人云亦云、亦步亦趋。申论文章构思讲究源于材料,高于材料,文章中适当地援引一下材料中的原句也并非不可,但不可过多,最好是对材料原句的同义改写,即用自己的语言将材料中的关键句复述下来,或者用排比、递进等表达方式将材料中的关键句进行高度概括后作为自己的论据使用,使自己的论述与材料的主旨有异曲同工之妙。

弊病三:观点不明朗,角度把握不准

一些考生囿于就事论事,没有对给定材料进行必要的概括、提炼、引申、深化,阅卷人员阅读了几大段还是不知考生的观点藏在何处。观点最好开门见山,直击题目,使下文都围绕着观点展开,文章结尾务必扣回题目,为阅卷人员行方便就是为自己行方便。要想把握文章的写作角度,首先要正确理解给定材料的主旨和内涵,从材料中攫取关键词、关键句。通常关键句出现的标志有领导人的权威讲话、有关部门的新闻发布会、专家学者的观点、媒体舆论的评论、社会公众的心声等等,关键句常常出现在某一段文字的开关或结尾,具有高度概括性或政策性的句子,往往以总结性的词汇来引导。

弊病四:机械照搬模版

不少考生一看到考题似曾相识,就机械照搬考前在辅导书中看到类似的申论文章的套路和模板,诸如“申论万能八条”、 “提对策几步走”、“四步成文黄金法则”等等,甚至把背诵的范文、段落如法炮制,如此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的文章会使阅卷老师产生审美疲劳,因此文章上不了档次。套路和模板可以借鉴,但不可过于依赖,要结合材料和作答要求,对模板和套路进行升华、创新,如果能够适当地提出个性化、反套路的观点或见解,对材料中反映的社会现象的认识有一定的前瞻性,对解决社会实际问题有一定的独创性,无疑会为提升申论分数增加砝码。

弊病五:随意拔高主题

随意拔高主题是申论文章写作中常见的痼疾,一些考生动辄把“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服务型政府”等政治理论的大帽子扣上,但却没切中材料的主旨。每篇申论材料背后都有一个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在支持它,因此要从一定的思想高度来审视材料,旁征博引时事理论尤其是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措施来佐证自己的观点和升华主题,能使文章提升到一个高度,但不能脱离材料的实际情况为“大”而“大”,随意拔高主题,否则就成了天马行空、无源之水,会被阅卷人员评价为不能准确把握、理解材料背后的涵义。

弊病六:滥用名言警句

如果适当的引用名言警句,能使文章更加出彩,但如果滥用名言警句,画虎不成反类犬,会给阅卷人员制造扣分的机会。考生在备考时要注重积累申论中常用到的名言警句,将之进行归类整理,譬如可分为爱国类、励志类、自信类、情操类、惜时类、诚信类、环保类、社会民生类等,分类记忆,对每条名言警句的涵义有清晰深刻的理解,以便在申论文章写作时能够灵活巧用。

弊病七:卷面表达失分

卷面表达失分的常见原因有字迹难看、卷面污秽、口语泛滥、表达不通顺、字数不够或超限,或者以自我为中心,总用“我认为”、“我建议”、“我提议”等第一人称的词眼。字迹美观、卷面干净整洁往往让考官赏心悦目,即使由于习惯养成字迹不够美观,卷面也应力争保持整洁,写错字或错句在所难免,只需把错字、错句轻轻打一个斜线勾抹掉即可。申论文章的语言要规范,不能使用口语,更不能使用网络语言,要用机关惯用语。考生应当站在政府的立场,模拟身份来写申论,不要出现“我认为”、“我建议”、“我提议”等第一人称的词眼。

弊病八:解决问题的措施不切实际

申论文章侧重于考察考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很多考生所提措施大而空,动辄“领导重视”、“加强宣传”、“营造气氛”、“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等等惯性套路。殊不知,财政是有严格的预算审批程序的,不是说想增加投入就能增加得了的。在中国建立和修改法律法规要经历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 “立项或提案—起草—审查审议—批准通过—公布”等庞大而复杂的程序,而不是一个部门或一个地区有特权主宰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的,考生动辄提出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在实际工作中操作起来谈何容易?对策应与所给材料的倾向性相符合,要有针对性和可行性,要能解决实际问题,如同“一个萝卜一个坑”、“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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