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16年海南省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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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8

七、关于身份证和准考证的使用

37、报考中使用身份证需要注意什么?

报名必须使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考试时携带的身份证号码必须与报名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一致。一个身份证在招考信息系统中只能注册一个用户,提醒报考人员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防止别人盗用注册。

考试前遗失身份证的报考人员,需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或到公安部门开具证明并在本人相片上加盖公安部门公章。持驾驶证等其他与报名时填报的法定证件类型不一致的证件均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38、准考证在什么情况下使用?

准考证在本次招考的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录用等环节都要使用,报考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准考证遗失的,应及时拔打12333电话咨询解决。

八、关于资格审查

39、资格审查工作由谁负责?

本次考试实行诚信报名制度,招录机关不再进行网上资格初审。面试前,由招录机关对进入面试范围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40、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对《招考公告》中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请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在公告的附件中查询。

九、关于考试考务费用

41、考试考务费用是多少?

本次考试不收取考试考务费用。

十、关于公共科目笔试

42、开考比例如何确定?

招考职位的名额与报名缴费确认人数的比例必须达到1:3才能开考。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减少招录名额或取消该招考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的人员,可重新补报其他职位,重新报考的时间另行通知。

43、考试是否指定参考教材?

公共科目考试范围以《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44、笔试科目、时间及综合成绩有哪些规定?

(1)笔试科目:考试类别为甲类的,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类别为乙类的,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报考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职位的,需进行公安专业科目考试。

(2)笔试时间:2016年4月23日(具体考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3)笔试综合成绩

考试科目为两科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60%、《申论》或公安专业科目占40%,计算笔试综合成绩;考试科目为三科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40%、《申论》占30%、公安专业科目占30% ,计算笔试综合成绩。

少数民族人员报考少数民族市县、省垂直管理单位驻少数民族市县直属机关、省直单位驻少数民族市县的,按本人笔试综合成绩的5%给予加分。

45、如何查询公共科目笔试成绩?

2016年6月,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在海南党建网、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公布笔试成绩或拔打12333电话查询。

46、笔试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①必须带齐准考证、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要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②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申论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作答。报考人员自备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

③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有关设备带至座位。

④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

⑤严禁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⑥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另外,报考人员应在考试前一天熟悉考场地址和交通路线。

47、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如何划定?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公务员局研究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合格分数线按省直机关、少数民族市县(含乡镇)和其他市县(含乡镇)分别划定。省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笔试合格分数线与省直机关相同。

少数民族市县包括: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

十一、关于面试

48、如何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面试人选根据报考人员的笔试综合成绩排名和招考名额,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按比例由高到低依次确定。招考名额在10人(含10人)以上的,比例为1∶2;招考名额在9人(含9人)以下的,比例为1∶3。

49、什么时间进行面试?

面试将在2016年7月至9月进行。报考人员应随时关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海南党建网查询面试公告。

50、面试合格分数线如何划定?

省直机关为65分,少数民族市县(含乡镇)为55分,其他市县(含乡镇)为60分。省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面试合格分数线与省直机关相同。

51、考试综合成绩如何合计?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笔试综合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

十二、关于资格复审

52、面试前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须向招录机关提供哪些材料?

在笔试成绩公告后的30日内,招录机关对确定进入面试的人选进行资格复审。报考人员向招录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及证明材料时,均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保留复印件退回原件。报考人员无法在招录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材料的,视为自行放弃面试资格。

(1)《海南省考录公务员(选聘大学生村官)报名表》、准考证各1份。

(2)身份证1份。

(3)职位有学历学位要求的,提供学历学位复印件各1份(往届毕业生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打印查询结果;2016年高校应届毕业生需学校出具是否为2016年应届毕业生的证明材料)。

(4)职位有海南省及市县户籍(含海南及市县生源)要求的,须提供户口本。

(5)报考少数民族市县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提供户口所在地市县民宗委出具的少数民族证明材料。

(6)在编在岗中小学教师报考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及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公章)。

(7)留学回国的报考人员,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国家教育部的学历认证材料。

(8)服务于海南省、服务期在两年以上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报考定向招录职位的,须由市县委组织部门出具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再由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审核并出具同意报考公务员的证明。

(9)服务于海南省、服务期在两年以上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计划人员,报考定向招录职位的,须由所在服务市县相关部门出具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并出具同意报考公务员的证明。

(10)服务于海南省、服务期在两年以上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中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报考定向招录职位的,须由所在服务市县相关部门出具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再由团省委宣传部审核并出具同意报考公务员的证明。

(11)服务于海南省、服务期在两年以上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教师” 报考定向招录职位的,须由所在服务市县相关部门出具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再由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审核并出具同意报考公务员的证明。

(12)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需提供中共党员证或所在党组织出具的证明。

(13)定向生和委培生须出具定向或委培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14)招考职位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十三、关于体检和考察

53、如何确定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面试结束后,从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54、体检和考察由谁负责?

省直机关的体检和考察,由招录机关负责。市县机关的体检和考察,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负责。

55、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规定执行。

56、在什么机构进行体检?

省直机关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市县机关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当地市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57、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的怎么办?

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的,招录机关应暂不进行体检,并暂缓办理录用。待其孕期结束可以参加体检时组织体检,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体检合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公示、备案等。

58、考察对象有哪些情形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根据国家公务员局的有关规定,在考察中,发现考察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1)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

(2)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3)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后不满三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欺骗或误导组织的。

(4)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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