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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编辑:sx_liss

2014-10-15

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08〕101号  2008年12月3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把依法行政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市县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市县政府能否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当前,我省正处在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全社会对建设法治政府的期盼越来越强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认识和处理经济发展与依法行政的关系、依法管理与主动服务的关系、规范执法与提高效能的关系、行使权力与接受监督的关系,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认真学习宣传《决定》精神。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决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把《决定》纳入公务员和领导干部学法计划,组织广大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明确应当承担的责任,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决定》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扎实做好《决定》贯彻实施工作。采取完善依法行政报告制度、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推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开展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点等措施,进一步推进市县政府和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研究制订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落实依法行政考核各项规定。市县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决定》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工作。抓紧清理和纠正不符合《决定》精神的文件和做法,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县级政府在2009年底前、市级政府在2010年底前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中,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二、着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

(四)建立覆盖行政机关全体人员和所有行政执法人员的学法制度。市县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重点落实领导班子集中学法的时间和内容。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每年不少于2次。建立健全县处级、乡科级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结合实际确定讲座内容,保证每年安排专题法制讲座不少于2次。对领导干部脱产培训、菜单式选学作出明确规定、提出具体要求,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有组织、有步骤地对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记入本人的《公务员培训证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对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人员进行专题培训。

(五)健全领导干部、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查、考试和考核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县政府对拟任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和依法行政情况考查,考试、考查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加大公务员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完善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机制,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资格制度,所有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执法;对在职行政执法人员定期进行考试、考核,凡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严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完善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

(六)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以及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重大事项。市县政府要根据本级政府的管理权限,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量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七)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应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并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采取座谈会、协商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规定参与咨询论证专家的权利与义务、专家咨询论证的程序与方式,专家的意见应登记归档。涉及重大财政支出的决策,必须通过专业部门、专业人员充分评估论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明确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及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中的主体地位,规范合法性审查的权限、方式和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重大行政决策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八)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市县政府每年要选取1至2件直接关系民生、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重点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条件发生重大调整等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并及时调整。对因重大行政决策调整或终结执行、中止执行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政府应依法予以补偿。建立并严格执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行政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做出决策而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都要依纪依法追究负有领导责任公务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九)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程序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政府要依法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申报、确认制度。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对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听取相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政府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方可作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违法创设行政权力,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政府法制机构要及时向制定机关提出自行撤销或纠正的审查处理意见,制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制定机关拒不执行审查处理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请本级政府直接予以撤销或改变。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制定机关要及时受理、处理,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与机制。

五、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城市管理等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市县政府要依法履行职责,建立顺畅有序的运行机制,合理划分管理权限,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按照批准方案全面实施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根据我省城市化加快发展的情况,在坚持行政执法统一管理、监督的前提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需要向街道(镇)派驻城管执法队伍,并切实加强对派驻执法队伍的管理、监督、指导和调控。深入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进一步理顺体制、明确权限、界定职责,努力构建职能集中、管理规范、层级协调、上下一致、运行有效的综合执法体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规范实施行政执法协调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法,严格行政执法协调意见、决定的执行和监督。建立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被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等无行政执法资格、无经费保障的在岗人员,必须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对违反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以及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十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数据库和行政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分解和界定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和责任,依法制定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具体规范行政执法环节和步骤,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办理流程和期限。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的,要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责任、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办事时限、监督方式等内容,要向社会公示。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制度,统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执行《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和《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对行政执法中探索出来的新的执法方式要进行总结、规范和推广。

六、加大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问责力度

(十三)发挥社会监督功能。建立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构建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机关层级监督、专门监督互通互动的立体化监督体系,完善监督结果分析、应用和处理机制,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完善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制度和机制,聘请社会各界代表作为监督员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定期听取监督员对政府及部门工作的意见,接受监督员的质询;对监督员提供的信息、反映的情况,要进行认真分析、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完善人民群众举报投诉制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完善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制度,建立舆论监督工作机制,对舆论监督要积极反应并作为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对群众举报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四)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建设规范的行政复议听证、质证场所,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建立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做出具体规定。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强化考核和责任追究。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加强网上实时监控监察。构建政府绩效管理体系,将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政效率、行政效果、行政成本等纳入政府绩效评估。建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档案,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行政违法行为予以登记。

(十五)健全与行政监督相配套的行政问责机制。建立完善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首长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依法行政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规范行政问责主体、问责内容、问责范围、问责程序,使行政问责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七、进一步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十六)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的良性互动机制。坚持城乡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基本自治制度,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保障人民群众在基层民主选举中享有的提名权、选举权、投票权、罢免权,以及对基层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建设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确保群众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由群众议、群众定、群众办。完善各项民主制度和议事决策程序,扩大基层群众有序参与,使城乡群众在基层民主实践中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我服务水平。

 

(十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按照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要求,积极支持经济性协作、中介性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完善培育扶持政策,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保障机制,发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和社会服务功能,做到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的收费标准,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严格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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