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公选2013年基础法律知识: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

编辑:sx_zhangby

2013-11-18

虽然大家都在从事政府工作,在工作中对公文写作、行政案例都有所了解,但是公选领导考试的知识覆盖面更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和历史国情都会考察,如何更高效的备考呢?精品学习网为大家搜集整理了干部公选2013年基础法律知识,使大家能够有效地掌握考试内容!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更多干部公选2013年基础法律知识、公选领导笔试试题、公共基础知识、面试辅导资料尽在精品学习网,请大家及时关注!

相关推荐

2013年干部公选基础法律知识:行政诉讼法总则

公选干部基础法律知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标签:法律知识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