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国考常识判断知识点——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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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6

2.因“第三人欺诈”订立合同的撤销。

(1)因第三人欺诈订立合同的撤销受到一定限制。①(受欺诈人的)合同相对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③反之,(受欺诈人的)相对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受欺诈人不享有撤销权(见例3)。

(2)因第三人欺诈订立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撤销也受限制,但机会多一点。①(受欺诈人的)合同相对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②或者,“利益第三人”于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受欺诈人也享有撤销权(见例4)。③除前述两种情形外,受欺诈人不享有撤销权。

(3)须注意:“因第三人欺诈订立合同”中的第三人采狭义理解,不包括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代理人、传达人。

例3因急需偿还赌债,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请朋友丙为自己的借款提供保证。丙询问借款的用途,甲谎称借用的100万元用于自己经营的粮店进货,丙信以为真,为甲提供担保。甲向乙借款后,将所借10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赌债。①乙、丙的保证合同因第三人甲欺诈订立,丙的撤销权受限制。②若乙于订立保证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甲实施了欺诈,丙享有撤销权。③反之,若乙于订立保证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知道第三人甲实施了欺诈,丙不享有撤销权,丙仅能对甲主张损害赔偿。

例4为投保人身保险,甲前往乙医院体检。体检医生发现甲患有晚期癌症,又见甲是个好人,就在体检表上隐瞒了甲患有癌症的事实(甲对此毫不知情)。因体检表没有问题,甲遂与丙保险公司签订人寿保险合同,指定甲身故受益人为甲妻丁(保险金200万元)。①因第三人乙医院的欺诈,甲、丙订立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为利益第三人合同,丁为利益第三人。②受欺诈人丙的撤销权受到一定限制。丙仅于以下两种情形享有撤销权:(a)甲于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乙欺诈的事实;(b)利益第三人丁于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乙欺诈的事实。③若丁于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乙欺诈的事实,丙享有撤销权。否则,丙不享有撤销权,仅能对乙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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