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公共基础知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编辑:donghk

2012-09-21

乌兰察布公共基础知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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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统一是自然界、社会和人类思维中的普遍现象,不同事物的矛盾又千差万别,世界万事万物的矛盾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

(一)矛盾的普遍性

矛盾的普遍性有两重含义:

其一,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即事事有矛盾;

其二,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即时时有矛盾。

这就是说,从空间上说,矛盾无处不在;从时间上说,矛盾无时不有。也就是说,无论是自然界、人类社会,还是思维领域都存在着矛盾;同时,在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领域内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存在着矛盾。

(二)矛盾的特殊性

矛盾不仅是普遍的,而且不同事物的矛盾又是具体的、特殊的。矛盾的特殊性是指不同事物的矛盾及每一侧面各有其特点。矛盾的特殊性,构成了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本质,是世界上的事物所以千差万别的内在原因或根据。矛盾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矛盾性质的特殊性

(1)从空间上看,不同事物有不同的矛盾,同一物质运动形式也各有不同性质的矛盾。

(2)从时间上看,同一事物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有不同性质的矛盾。

2.矛盾地位的特殊性

现实存在的矛盾不是单一的矛盾构成的,各种矛盾之间和矛盾的各个方面之间其发展是不平衡的,它们在事物发展中占有不同的地位,起着不同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

首先,诸多矛盾中有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之分。主要矛盾是处于支配地位的、对事物的发展起决定作用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和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非主要矛盾则是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不起决定作用的矛盾。

其次,每一矛盾内部可分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是矛盾双方中起着主导作用、居支配地位的方面;处于被支配地位的方面就是矛盾的次要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规定的。

3.矛盾地位特殊性原理的意义

这一原理要求我们在认识和实践中要坚持唯物辩证法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反对一点论和均衡论。重点论就是要在认识和实践中集中精力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分主次,平均使用精力的方法叫均衡论。两点论就是在着重抓主要矛盾及其主要方面时也要研究非主要矛盾及其非主要方面,以促进主要矛盾的解决,在此要反对一点论。重点论和两点论是统一的,重点是两点中的重点,两点是有重点的两点。

(三)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和意义

1.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之间既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系并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具体地说,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矛盾的普遍性是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特殊性是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共性不能完全包括个性,事物的具体特性即个性比共性要丰富多彩得多。

第二,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互相依赖、互相联结。任何一个具体事物都是个别和一般、个性和共性的统一。一方面个性中包含着共性,特殊性中包含着普遍性。另一方面共性存在于个性之中。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共性只能存在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表现出来。世界上的万事万物无论怎样特殊,它总是和同类事物中的其他事物有共同之处,不包含普遍性的特殊性是没有的。

第三,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区别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可以转化。从空间上看,在一定范围是普遍性的东西,到另一范围内则变为特殊性的东西,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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