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学基础理论之民法部分(8)

来源:互联网 编辑:lixy

2012-07-13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公务员频道提供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学基础理论之民法部分(8),供考生参考。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意思分解】

1、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也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一样,采过错推定原则。被告可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获免责,其可得以主张的事由通常有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等。

2、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适用情形包括:(1)建筑物倒塌的。(2)其他设施(不动产)倒塌的,但堆放物品除外。(3)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的。

3、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何区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非常重要。比如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如发生房屋倒塌致人损害的,应由房屋所有人(通常为出租方)承担责任;如果发生房屋阳台上的花盆(搁置物)坠落致人损害的,则应由房屋管理人(通常为承租方)来承担责任。

【真题回顾】

(2005年江苏真题B类)

48、甲某使用某公园月票在公园内露天舞池学舞时,被树上坠落枯枝砸中后颈,致颈椎损伤.花去若干医疗费。甲因损害赔偿与公园管理处发生纠纷。以下观点,正确的是( C D )。

A损害结果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所以公园管理处不承担责任

B损害结果不是公园管理处的故意行为,所以公园管理处不承担责任

C损害结果是公园管理处的疏忽造成的,所以公园管理处应当承担责任

D损害结果是公园管理处的管理不当造成的,所以公园管理处应当承担责任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意思分解】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是八类特殊侵权责任中较为复杂的。对于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考生掌握上述基本法条即可。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意思分解】

1、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故该责任也是特殊侵权责任之一。

2、主张成立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其动物须为饲养的动物,且损害须为基于动物的本能行为所造成。如果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如主动逃逗动物而致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将免责。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故意纵使动物主动侵害他人的,如狼狗的主人驱使狼狗去咬行人,则应成立一般侵权责任甚至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等。

【真题回顾】

(2008国考真题)

114、方某在晚上牵狗散步,狗突然挣脱绳索,奔向童某(3岁),并咬伤童某。当时童某父亲正在用手机给朋友打电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A.方某应当负全部责任    B.方某和童某父亲都要承担责任

C.意外事件,方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D.童某父亲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应当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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