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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明光市15年人民法院选任条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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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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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任条件

(一)选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年满二十三周岁;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

6、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7、组织纪律观念强,积极、热心、能胜任审判工作,能保证按时参加审判活动。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3、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4、被开除公职的;

5、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7、不能正确理解和表达意思的人员;

8、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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