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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六章第二节:人民警察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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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0

(二)人民警察的录用

1、人民警察录用的概述。人民警察的录用,是指警察机关按照一定的条件和要求,通过法定的方法和程序,从自愿报考从事人民警察人员中择优录取警察人员到各级警察机关工作的行为。

根据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原则、程序,从警察院校培养的学生中、其他院校毕业的学生中,社会上以及其他单位或部队专业干部当中,选择录取警察人员,并与被录用的人民警察建立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构成了人民警察的录用制度。录用人民警察的主要来源是警察院校毕业的学生。

2、人民警察录用的条件。人民警察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治安行政管理权和刑事司法权,除应具备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担任人民警察的资格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的公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3、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人员范围。不具备担任人民警察的资格条件的,不得参加人民警察的录用考试,也就不能录用为人民警察。如果具备上述法定条件,但是又具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仍然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6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

4、人民警察录用的方法和程序。由于人民警察身份的特殊性,即警察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又有警察身份。所以,录用人民警察首先应具备公务员录用的条件,同时必须符合人民警察录用的条件。其录用的方法和程序上,即要严格遵守国家录用公务员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要按照人民警察法所规定的条件进行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7条规定:“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1)发布报考公告。通过发布报考公告,公开录用人民警察的职位、数量、报考条件,同时明确考试的科目、程序、考试日期和地点。是录用人民警察的重要措施,是贯彻和落实“公开录用、平等竞争”原则。

(2)资格审查。进行资格审查,是对报考人民警察的人员基本素质的审查,了解报考人员是否具备人民警察的录用条件,是否具有不得担任人民警察的情形。保证录用人民警察的初始阶段就能把好质量关。因此,资格审查必须严格认真。具体由警察机关的政工部门负责。

(3)公开考试。考试是录用人民警察的重要程序,公开考试保证报考人民警察人员公平竞争的有效手段,目的是测试报考人民警察人员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考试的方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笔试是测试报考人员的文化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笔试合格后方可参加面试。面试是直接观察和测评报考人员的仪表、语言表达及应变能力和思维能力等。公开考试应坚持统一考录制度,新招录公安民警,一律实行省级公安机关和人事部门统一考试,公安部派人督考,切实严把“进口”关,从源头上保证队伍的基本素质。

(4)严格考核。考核是在报考人民警察人员通过考试合格的基础上,由警察机关的政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对考试合格者的以前的情况进行考察并做出评价的程序。考核应当严格进行,其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及表现、家庭状况的审查。

(5)择优录用。择优录用,就是在就是报考人民警察人员通过考核合格后,由警察机关拟定的职位要求,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全面衡量,综合评定报考人员的考试和考核结果,既强调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又注重文化知识水平和身体素质,决定报考者是否被录用。

(二)人民警察领导职务

1、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概述。领导职务是指在各级行政机关,具有组织、指挥、协调本机关职能工作的职位。人民警察领导职务,是指在各级人民警察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人民警察机关职能的职务。人民警察机关领导,既负有组织、指挥本机关实现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的职责;也要承担维护本机关人民警察利益的重任。所以,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2、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条件。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是警察队伍的指挥者、管理者、组织者,必须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工作技能、管理经验和一定的工作资历。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条件包括:

其一、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基本条件。具备担任一般行政机关领导职务的资格条件,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等。任下一级职务时间、身体状况、年度考核结果等具体内容。

其二,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特殊条件。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除具备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应具备警察职业所需求求的特殊条件。不具备本职业所要求的特殊条件的,仍然不能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8条规定:其担任人民符察领导职务的特殊条件是:

(1)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警察机关是执法机关,人民警察的活动就是执法活动,各级领导千部是执法活动的组织和指挥者,各级领导干部都应当具有较高程度的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根据工作需要应熟悉掌握公安法律、法规,掌握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懂法,才能够做到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做到依法办事。

(2)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政法工作经验是掌握政法工作及警察工作的基础,是能够作出科学决策的前提。由于警察工作职业特性,决定了人民警察的领导干部需要有一定的专门工作经验积累,具有政法工作经验是保证带领人民警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基本要求。

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是人民警察的领导干部素质修养的核心。人民警察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警察队伍职业特性要求的管理必须非常严格。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决定了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在组织管理、指挥能力方面要比其他一般行政部门的领导干部具有更高的要求。所以,人民警察的领导干部必须掌握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和指挥能力。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历是一个人知识水平的标尺,学历是对人民智察领导职务人员应当具有的文化水平的基本要求。警察的职业决定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具备相应的知识水平,有利于正确理解 党的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精神,有利于人民智察领导干部开拓创新,大胆工作。

因此,担任人民智察领导职务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学。提高人民警察领导干部的知识化程度,对于推动和促进整个人民警察的工作和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4)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由于社会知识的更新迅速,虽然人民警察领导干部具备有较高的学历,也应当与时俱进地进行培训。一方面,是新的职位有了新的职责要求和任务,知识面、政策水平、组织能力的要求更高;另一方面,警察的职业需要掌握新动态、新信息。以便于适应新时期国家、社会对警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所以,担任新的人民警察领导职务,就非常有必要到人民警察院校接受任职培训。培训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拟任新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所需的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力的培训,为其胜任即将担任的职务做好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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