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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四章第三节:警察行政强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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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0

(三)继续盘问的时限

继续盘问的时限。《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11条规定: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

继续盘问时限的计算时间,从警察人员将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被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至被盘问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之时,或者被盘问人被决定刑事拘留、逮捕、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而移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之时止。其中包括呈报和审批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处理决定的时间。

(四)适用继续盘问的禁止性规定适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12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时限适用继续盘问,禁止实施下列行为:超适用范围继续盘问;超时限继续盘问;适用继续盘问不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以继续盘问代替处罚;将继续盘问作为催要罚款、收费的手段;批准继续盘问后不立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进行盘问;以连续继续盘问的方式变相拘禁他人。

(五)继续盘问的审批程序

1、 继续盘问的审批程序。《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13条规定: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确有必要继续盘问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立即带回,并制作当场盘问、检查笔录、填写“继续盘问审批表”,报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决定继续盘问12小时。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将 “继续盘问审批表”复印、传真或者通过计算机网络报所属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备案。

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其他办案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的人民警察对有违 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拘传、刑事 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得适用继续盘问;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确有必要继续盘问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带至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按照本规定适用继续盘问。

2、延长继续盘问时限的审批程序。《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17条规定:对符合本规定第11条所列条件,确有必要将继续盘问时限延长至24小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报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审批;确有必要将继续盘问时限从24小时延长至48小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报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审批。

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或者主管负责人应当在继续盘问时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延长继续盘问时限的决定,但不得决定将继续盘问时限直接从12小时延长至48小时。

3、终止继续盘问和立即释放被盘问人。《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19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终止继续盘问,并立即释放被盘问人或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继续盘问中发现具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已经证实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的。对经过继续盘问已经排除违法犯罪嫌疑,或者经过批准的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届满,尚不能证实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终止继续盘问或立即释放被盘问人时应办理相关手续。第20条规定:对终止继续盘问或者释放被盘问人的,应当在“继续盘问登记表“上载明终止继续盘问或者释放的具体时间、原因和处理结果,由被盘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被盘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继续盘问登记表”上注明。

4、被盘问人被作出其他处理后,应及时变更羁押场所或予以释放。《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21条规定:在继续盘问期间对被盘问人依法作出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决定的,应当立即移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

四、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收容教育办法》的规定,对卖淫妇女和嫖客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其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收容教育的对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组织生产劳动;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外,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卖淫妇女和嫖客,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养。

根据上述规定,收容教养的对象是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行为人。对收容教育的卖淫妇女的收容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治安罚款。收容教育的期限是6个月至2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不应收容教育的对象

根据国务院《收容教育办法》第7条的规定,对下列人员,一般不应收容教育:卖淫嫖娼者年龄不满14周岁的;患有性病以及其他急性传染病的;正在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未满1周岁婴儿的卖淫者;经查明属于被拐骗、强迫而卖淫的。收容教育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批,期限为6个月至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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