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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二节:人民警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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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0

四、人民警察法的渊源

警察法律规范,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法律渊源就是指法的表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载体。人民警察法渊源指人民警察法的表现形式。是通过一定的人民警察法律、法规、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我国人民警察法规范表现于下列法律形式之中: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宪法确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即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宪法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作了原则性规定。其内容也必然涉及到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方面关于人民警察法的相关内容。宪法是人民警察法制定的依据。人民警察法的具体实施也必须遵循宪法确定的原则,人民警察法的制定与实施均不得与宪法抵触。

(二)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规范中,凡规定有与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行使警察职权或履行职责有关的内容,涉及人民警察权力的设定及权限范围,涉及人民警察权力行使和对人民警察行使权力予以的监督,涉及人民警察行使警察权力,履行警察义务有关的行为而引起的救济行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均具有警察法律效力。属于人民警察法的表现形式,即人民警察法的渊源。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予以颁布实施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从其调整范围上,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社会治安秩序、交通秩序等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内容。所以,由于行政法规所调整的范围十分广范,在其所涉及到的许多社会关系中,都与警察权力的行使有直接的关系。所以,行政法规是人民警察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四)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在其职能权限范围内,在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规章的数量相对较多,涉及到社会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其调整的范围及领域非常广泛。凡涉及警察权力和义务的内容,可作为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依据。所以,也属于人民警察法的表现形式。

(五)地方性规章、自治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及法律、法规,结合本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特殊情况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性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地方行政管理工作的行政法律依据。地方性规章、条例直接调整本地区范围内地方行政管理的引起的社会关系。也就必然涉及人民警察的职权行使,因此,也是我国人民警察法的渊源。

(六)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享有对法律、法规解释权的特定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对已在实施中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些内容,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所作的进一步补充说明。法律解释的表现形式和特定国家机关、司法机关主要包括:

1、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对其所颁布的关于人民警察法律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有关人民警察法律文件及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所作的解释。

3、行政解释。由国务院以及各部委对有关人民警察法律文件所作的解释。

4、地方解释。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关人民警察法律文件、条例所作的解释。

上述法律解释在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的执法活动中,均具有规范性的法律效力。在其解释的范围、内容方面,涉及人民警察的行使职权内容,就是我国人民警察法的补充,属人民警察法的表现形式。对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的执法活动具有约束力。

(七)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签订的,对签订国双方或多方都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国家一旦与其他国家签订条约或协定,必然受到该“条约”或“协定”所确定的内容的制约。其权利与义务关系就对签约国内的公民、单位及组织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我国与其他国家所签订的“条约”或“协定”中。凡属于有关警察职权内容的,涉及警察权利与义务,对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的行为产生约束力的内容,也属于我国人民警察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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