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下半年重庆公务员报考条件介绍

编辑:sx_wangzh

201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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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龄为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1978年8月13日至1996年8月13日期间出生)。其中,报考人民警察(含公安人民警察、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司法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为30周岁及以下(1983年 8月13日至1996年8 月13日期间出生);但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法医和司法人民警察狱医、所医职位的,年龄为35周岁及以下【其中,报考司法人民警察狱医、所医职位的,如在报名开始日(2014年8月13日)前已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放宽至40周岁及以下(1973年 8月13日至1996年8 月13日期间出生)】;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 具有良好的品行;

5.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 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 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二)其它要求:

1. 招录职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其中,基层工作经历指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即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工作的经历,以及在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及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4年8月底。

2.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4)现役军人;(5)试用期内的公务员;(6)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7)事业单位人员被解除聘用合同未满5年的;(8)我市2011、2012年选派大学生村官;(9)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10)其他不得报考的情形;

此外,参加我市2013年以来的公务员录用考试,符合条件的人选放弃体检、考察、拟录用公示、试用期内主动申请放弃录用资格和考核不合格等取消录用资格以及报考人员被录用为公务员后无正当理由不报到取消录用资格的人员,仍处于当次公告规定禁考时间内的,不得报考。

3.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4.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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