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15下半年公务员报考条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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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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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龄为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1979年 8月17日至1997年8月17日期间出生)。其中,报考人民警察(含公安人民警察、森林公安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为30周岁及以下(1984年 8月17日至1997年8 月17日期间出生);但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法医职位的,年龄为35周岁及以下;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 具有良好的品行;

5.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 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 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二)其它要求:

1. 招录职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及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其中退役士兵报考的,其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5年8月底。

2.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4)现役军人;(5)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7)我市2012年的选派大学生村官;(8)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与现工作单位(岗位)有服务期限约定或服务年限要求以及有其他报考相关限定的,从其规定。

3.在全日制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4.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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