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重庆公务员招考申论习题:酒驾危害

编辑:sx_xiexh

2014-09-04

精品学习网公务员频道为大家整理了2014重庆公务员招考申论习题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注惹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应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作答要求”作答。

二、给定资料

1.2008年12月14日,成都长期无证驾驶的孙伟铭在醉酒驾车追尾逃逸途中,严重超速并撞向反向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证酒后驾车的司机孙伟铭死刑。

2009年1月21日夜,河南灵宝宝马车主醉酒后驾车连撞一辆桑塔纳、一辆摩托车和多名行人,造成6人当场死亡、6人受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2009年1月24日18时30分许,河南滑县男子醉酒驾驶车辆撞死两人后,继续驾车加速逃逸,期问又连续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2009年9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肇事者死刑。

2009年5月7日晚,20岁的在校大学生胡斌驾驶红色三菱跑车在杭州闹市区飙车,将走在斑马线上的26岁青年谭卓撞死。一审获刑三年。

2009年6月30日晚,一名醉酒司机在南京撞上路边西瓜摊,随后沿途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6辆路边停放的轿车,造成5人死亡,其中还有一名是临盆的孕妇。

2009年8月4日晚上,杭州29岁的司机魏志刚酒后超速驾驶保时捷越野车,将正在过马路的16岁女孩马芳芳撞死。在事故现场的不远处,是当地首条“爱心斑马线”。

2009年8月5日,鸡西某夜市一路虎越野车连撞26人,死亡2人,8人住院治疗。

2009年8月6日晚间,上海市嘉定区霜竹路上一辆宝马轿车司机酒后驾车,先将一名4岁男孩撞飞出50米远,接着又撞上一辆别克车,导致男孩伤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别克车上3人骨折。

2.细数近半个月来的媒体报道,酒后驾驶所涉命案触目惊心:7月23日,成都一审判决酒后肇事致4死一伤的孙伟铭死刑;8月4日,杭州17岁少女马芳芳死于醉驾;8月5日,黑龙江鸡西发生醉驾路虎车致2人死亡;8月6日,上海嘉定发生醉驾宝马车撞死4岁儿童案……

再看看深圳。警方8月9日开展的专项查处中,仅仅两个多小时就查处酒后驾驶52宗,因醉酒行政拘留14人。虽然未酿车祸,但是酒气中的杀机清晰可见。

如何管住醉驾?眼下管理部门也是想方设法,比如公安部的官员就表示,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的,将提高车辆保险费率,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还有不少省市也出台行政规定,将醉驾纳入单位考核。值得注意的是,社会舆论正在为公共安全大声疾呼,比如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将酒后驾驶罪纳入刑法。法律本就是民意的凝聚,管住醉驾需要加大处罚,但最重要最有效的处罚依然是“入罪”这一记重典。

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无非有赖于两个层面:一是驾驶者具有良好的公共道德,二是严格的法律制约。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刚刚进入汽车社会的国家来说,关于出行的公共道德仍然处于建设当中,这种滞后必须依靠法律的制约加以弥补。尤其是在一个饮酒渊源深厚的国度,缺少法律条文的制约无异于闹市纵虎。

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理论奠基人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写道:“不带剑的契约不过是一纸空文,它毫无力量去保障一个人的安全。”这里并不是恶意去揣测醉驾者的道德水准,但是酒精的刺激之下,不可能指望一个对自己生命都不重视的人会对别人的生命加以重视。因此,强制性设立一条高压线,在汽车伦理尚不成熟的中国显然是最小成本的选择。配上利剑,保障的是别人的安全,也是自己的安全。

为什么酒后驾车屡禁不止,违规成本过低无疑是最重要的原因。眼下的酒后驾车,不出人命事件最多只能一“罚”了之,这样的宽松处理无疑助长某些人的“不怕罚”心理。因此,酒后驾驶的处罚确实需要增添刑事内容,否则没有震慑力的法规条文管不住酒精这只猛虎。不妨看看某省出台的醉驾“零容忍”:处15天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这样“零容忍”,可以说是打了折扣的“零容忍”。或许更当学学别国的重典,“永久不得驾车”这样的处罚是否更让人刻骨铭心。

管住醉驾,当用重典。眼下,汹涌的民意已经在推动立法的进行,酒后驾驶罪是否“入刑”有待法学专家的研究,罪与罚的争议却已经表露出汽车社会的紧迫性。轮子上的生活来得太快,我们还没来得及适应刹车片与方向盘。加速秩序的形成,整治醉驾确实是百般规劝不如一记重典。

3.近年来,酒后驾驶导致的事故越来越多,酒精正在成为越来越凶残的“马路杀手”。

面对严峻现实,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做了哪些工作?为什么酒后驾驶屡禁不止?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

记者:我们时常看到或听说,交警在检查酒后驾驶。可见,公安交管部门在查处酒后驾驶方面下了不少功夫。

负责人:是的。近年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直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作为交通秩序整顿工作的重点。近期,公安部交管局又将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

在路面管理上,2007年以来,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断强化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在一系列全国范围的整治行动中,都将酒后驾驶作为整治重点。2009年2月20日、3月5日、3月20日的20时至22时,公安部组织3次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全国集中统一整治行动,仅2月20日当天,各地共出动警力10多万人次,警车4万多辆次,设立检查点近1万个,查处酒后驾驶1.2万多起,拘留违法驾驶人3000多人。各地公安交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实施“零容忍、高压线”,坚持依法严格从快处罚。

此外,各地还针对辖区交通事故特点,组织开展区域性酒后驾驶违法行为集中整治。比如北京最近开展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行动中,就集中警力特别严查酒后驾驶。统计显示,2009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酒后交通违法行为22.2万起,比去年同期增长1.8万起,上升8.7%。

记者:除了查处,在预防层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了哪些工作?

负责人: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历来将酒后驾驶危害教育作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在全社会形成“开车不饮酒、酒后不开车”的良好氛围。近年来,公安部平均每年投入600余万元资金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记者:在这样查处的情况下,为什么酒后驾驶还大量存在?

负责人:当前我国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仍然比较薄弱,交通违法现象仍然比较普遍,特别是驾驶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还大量存在。至2008年底,全国近25万交警,管辖公路长达373万公里,即平均每名交警管理15公里公路(这还不包括所管理的城市道路)。因此,酒后驾驶违法路面查处只能在重点时期、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集中警力开展,无法做到全天候全区域覆盖,总有存在侥幸心理的驾驶人铤而走险。同时,“整治一段好一段”,整治一结束,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出现反弹的现象还比较多。

此外,酒后驾驶多发生在夜间,驾驶人意识模糊,自控能力差,民警在拦车检查时,危险性较大。2008年4月23日20时,重庆驾驶人张某醉酒驾驶将正在执行集中整治行动执勤任务的4名民警撞倒,造成1名民警死亡,3名民警受伤。

4.2009年3月11日14时40分许,长春市朝阳区交警大队二中队左武、王际鹏等3名交警,驾驶巡逻车在繁荣路和前进西街交会处执勤时,发现一男子从一家饭店走出,驾驶一辆白色捷达轿车沿前进西街向南行驶。交警驾车追上该车,示意驾车男子在路边停车。

男子停车时正在打手机,这也是交通违法行为,男子被叫上警车接受处理。交警发现,该男子是长春市某局干部董某,驾驶的是公务车。交警对董某进行了酒精呼吸测试,他每百毫升血液含有84毫克的酒精,属于酒后驾车,要被罚款并暂扣驾驶证。董某说:“我是××局的,你们照顾一下。”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左武表示必须依法处理,不能徇私,董某在后座打了他肩背部两下。下车后,董某又指着左武的鼻子说:“你等着,咱们以后有碰到的时候!”紧接着骂了一些污言秽语,并狠狠照左武的头面部打了一巴掌。左武的两名同事拦住董某,打了110报警电话,巡警赶来将董某带到辖区派出所。

5.整治“醉驾”,对官员不应网开一面。

接连几起酒后驾车导致的血案,引发了一场全国性严厉整治“酒后驾驶行为”专项行动。基于官员身份的特殊性,“如何处置醉驾官员”自然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广州番禺某镇被查时称“醉驾是工作需要”的纪委书记梁某就是其中一个。媒体调查发现,梁某19日晚被查,然而事发当晚梁并未被拘,次日上午还照常上班。番禺警方解释称等抽血结果出来后再拘并无不妥,公众则质疑“这样做会给醉驾者逃脱惩处的机会”。

依据有关规定,在强制抽血的检验结果出来前,有醉酒嫌疑的驾驶员应该被控制而不能放回去,除非当事人出现身体条件不允许的特殊情况。如此看来,番禺警方对醉驾官员梁某的惩处就有了袒护之嫌——这种做法,既伤害了整治“酒后驾驶行为”专项行动的公信力,也容易使醉驾问题转化为领导干部和民众之间的矛盾。

醉酒驾车是一种普遍性、平均分布的问题,人人都可能醉酒,人人都可能开车,人人醉酒开车都会危及交通安全。所以,醉酒驾车是醉酒者对公共规则和公共安全的侵犯,是醉驾者与公众的矛盾,而不是富人与穷人、民众与官员、强者与弱者的矛盾。也就是说,公众的“敌人”是无视法律的醉酒驾车者,而不是官员或者富人。

但是,如果执法者在整治“酒后驾驶行为”专项行动中不能公正执法、严守程序、严格执法、一视同仁地惩处每一个违法者,就会很容易激起民众敏感的愤怒,从而使本属公共矛盾的醉驾问题演化为官民矛盾、官民对立,甚至官民冲突。

如果平民违法必究,而有些官员则能依靠权力的羽翼轻易逃脱法律的惩罚,这将使法律缺乏公信力。在这种语境下,公众将会对“公正执法”充满怀疑,对法律能否平等地惩罚违法的官民充满不信任。因此,每逢有针对某个社会问题的专项行动,舆论的眼睛总是本能地顺从着民众而紧盯官员群体,很自然地将“能否一视同仁地惩治官员”视为执法是否公正的衡量标准,以“有罪推定”逻辑紧盯每一个执法细节,试图从中找出证据印证自己的猜想。

在这种舆论的聚光灯和放大镜下,执法者哪怕有一点儿程序瑕疵,也会被敏感的舆论抓住不放,成为公众发泄不满情绪的出口。一起普通的社会事件就可能激化成严重的官民矛盾,邓玉娇案是这样,胡斌飙车案也是这样。番禺警方违反程序让醉驾的纪委书记“照常上班”,显然使矛盾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人们不再将矛头指向醉驾者,而指向官官相护,指向法律对官员的包庇,指向违法不受追究的特权。本是醉驾者与公众的矛盾,很可能演化成民众与官员群体的矛盾。

这种矛盾转化,既使整治“酒后驾驶行为”专项行动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又激化了官民冲突,更有害于醉驾问题的整治。如果官员违法受到袒护,人们还有什么理由尊重法律呢?人们可能因此沉浸于官民冲突的受迫害想象中,而忘记了醉驾是一种公害。

理性的执法者,应该能敏锐地感受到公众的情绪。所以,在针对醉驾的执法上,越是涉及官员的案例,越是要严格依据法律程序,严格执法,同时还要做到透明公开,一视同仁,绝不护短,借此向公众传递“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执法理念,消除公众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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