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物理竞赛奖励办法

编辑:sx_chenj

2014-04-09

全国物理竞赛奖励办法

全国物理竞赛奖励第十五条  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只评选个人奖,不搞省、地、市、县或学校之间的评比。

根据决赛成绩和参加决赛人数,每届评选出决赛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人数各占参加决赛人数的1/6和1/3。若一(或二)等奖最后一个名额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学生总成绩相同,则都评为一(或二)等奖。由全国竞委会给予奖励。在举行决赛的城市召开授奖大会,颁发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获奖证书。

第十六条  对于在预赛和复赛中成绩优秀的学生,全国竞委会设立赛区一、二、三等奖,由地方竞委会按学生成绩进行评定。赛区一等奖的评定以复赛总成绩为准。赛区二等奖的评定以复赛理论成绩为准。赛区三等奖的评定标准由地方竞委会根据学生成绩和当地实际情况决定。赛区一、二、三等奖获奖者均颁发相应的获奖证书。

赛区一等奖的名额由常委会决定。赛区二、三等奖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理学会确定。

对获奖学生的奖励要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十七条 对在决赛中获奖和获赛区一、二等奖的学生的指导教师,由各地方竞委会确定名单,以全国竞委会名义给予表彰,发给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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