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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公布(全文)

编辑:sx_qiyan

2016-10-11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升学的重要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结合湖南实际,特制定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从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有利于高中学校改进教学管理、有利于高等学校科学选拔人才出发,建立符合国家要求、具有湖南特色的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引导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高中与高校人才培养的有效衔接。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考核,促进学生完成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坚持自主选择,为每个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促进学生发展学科兴趣与个性特长。坚持统筹兼顾,促进高中改进教学,服务高校选拔学生,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习压力。坚持公平公正,严格考试标准,统一考试要求,确保考试安全有序、成绩真实可信。

三、考试对象与类别

1. 考试对象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均须参加学业水平考试,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

2. 考试类别

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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