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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版高一历史必修1常考知识点:欧洲大陆的政体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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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0

二、德意志帝国宪法——脆弱的德国民主

1、历史背景:

德意志的统一;以三次王朝战争方式打败了丹麦奥地利法国,领导人俾斯麦,领导阶级容克贵族 。

完成:时间1871,标志 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加冕皇帝。

2、宪法颁布:1871年4月。

——帝国宪法的通过,确立了德意志帝国立国的基本原则。

3、宪法的内容:

1)国体——联邦制国家;

①宪法规定帝国为联邦制国家,国家的组成情况如何?

由普鲁士、巴伐利亚、萨克森等22个邦和3个自由市组成。

②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限如何?

帝国政府掌握军事、外交、海关和银行立法、征收间接税、颁行民法及刑法等权限;各邦则保留了一些自治权。

2)政体——君主立宪政体;

①皇帝:“联邦主席由普鲁士国家担任,称德意志皇帝”。是国家的元首,拥有任命官吏、创制法律、统率军队、决定帝国对外政策以及主宰议会等大权。

②宰相:宰相只对皇帝负责,在内阁中拥有绝对权力。

③议会: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组成。

4、德意志帝国性质:德意志帝国是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联合专政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君主立宪国家。

5、评价:

1)局限性:民主立宪是虚,君主专制是实;容克贵族占主导地位,资产阶级则次之。(德国的民主并不充分,保留有大量的封建残余,表现在政治上君主拥有很大的权利,军事上的强烈的军国主义色彩,所以马克思说德国是一个军事专制的国家。)

2)进步性:是德国迈入资本主义时期的标志。在帝国政府的保护下,德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得到迅速发展。(19世纪末跃居世界第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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