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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普通高考招生章程2018年

来源:福州大学

2018-07-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州大学(国标代码10386),是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福建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教育部共建高校。创建于1958年,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理、工、经、管、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重点大学。

第三条 学校本部位于福建省省会福州市,现有福州市旗山、怡山、铜盘和厦门市集美、鼓浪屿以及泉州市泉港、晋江等多个校区。经济学、经济统计学、财政学、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公共管理类、物流管理、物流工程、工业工程、电子商务专业第一年在福州市怡山校区培养,闽台合作项目办学点位于福州市铜盘校区,美术类和工业设计专业办学点位于厦门市集美校区,化学工程与工艺、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油气储运工程专业三、四年级在泉州市泉港校区培养。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招生监督机制,明确监督举报渠道,严防招生权力寻租。校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自主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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